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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8月1日,中国科技部7月31日通过官网发布科技部令第19号,正式发布了从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科学技术活动违反行为解决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科学技术活动的违反行为,决定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反行为解决暂行规定》,违反行为的范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的员工、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审查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员工。

其中,科技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12种情况。

一是在科技活动的申报、审查、实施、检查、监督检查和判断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实施“问候”“建立关系”等委托行为。

二是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掩盖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是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任期间或项目执行期间擅自变更员工,造成了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是故意延期或拒绝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首要义务。

五、擅自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在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中充分交叉。

六、模仿、剽窃、侵占、篡改别人的科技成果、创造科技成果、侵害别人的知识产权等。

七是虚报、欺诈、挪用、侵占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协助监督检查或判断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是违反科学技术伦理规范。

十是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技活动。

十一是违反国家科技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反行为。

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十种情况。

一是采取玩弄虚假等非法手段取得咨询、评论、判断、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是违反回避制度的要求。

三是接受“问候”“走关系”等邀请。

四是吸引其他专家或员工游说,监督咨询、审查、判断、评价、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是请求、接收利益相关公司的财产或其他非法利益。

六、发出明显不恰当的咨询、审查、判断、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咨询审查过程中必须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审查结论等相关情况。

八、是模仿、剽窃咨询审查对象的科技成果。

九是违反国家科技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10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反行为。

对于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员工的违规行为,“采取玩弄虚假等非法手段取得科技活动相关业务”“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理投、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得出虚假或虚假结论”“利益相关”

在对策方面,最近发表的《科学技术活动违反行为解决暂行规定》,针对违反科学技术活动行为,根据违反主体和行为的性质,制定“警告”、“期限纠正”、“协议”、“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关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收回财政资金及违规所得”“取消奖励或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取消一定期间内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管理资格”“禁止在一定期间内承担或参加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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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涉及科技活动的核心重要任务、制约性目标或指标,相关科技活动偏离约定的目标,或引起重大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取消2-5年的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体 引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者特别严重的负面影响和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永久相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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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活动违反行为解决暂行规定》还从轻、重的解决情况出发,提出了“伪造、销毁、隐藏证据”、“阻止或妨碍他人提供证据、妨碍调查验证”、“打击、报复举报人”、“有组织地实施违反行为”、“多个违反行为”

(原标题《科学技术部发表专业规则剑指科学技术活动违反行为」)(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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