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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规则变化
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的变迁
对审理家务案件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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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
民法典离婚规则的若干变化
对审理家务案件的影响
讲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长
刘杰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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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规则的若干变化
第1087条离婚财产的分割大体上
1 .条文编纂:
(1)照顾孩子和妇女的权益大体上(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
(2)照顾无过失一方的权益大致(民法第1087条新增加)。 。
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共同共享制度本身是共同财产的分割大致均等分割,即以均等为通常,为了实现孩子利益最大化和女性利益保障,婚姻法第39条基本确立了照顾孩子和女性的补充,民法第100 或者给予优先选择的权利,法律适用中的问题首先是过失的认定。
2 .过失的认定:
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过失情节、伤害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具体来说,以下行为可能构成过失。
(一)第1042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第1079条列举的赌博、毒品等恶习屡改不改的行为
(三)其他过失:出轨、卖淫、卖淫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1092条
一方侵犯夫妇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夫妇共同的财产不分开或分开
1 .条文编纂:
(一)删除“离婚时”的时间限定。
(二)增加新的财产转移形式:浪费(基于现有转移、隐蔽、出售、破损)。
2 .应用中观察到的问题:
(一)离婚后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存在诉讼时效;
(2)少部分和无部分的范围仅限于转移的财产范围内。
最高院66号指导例
雷某宋某离婚事件
雷某名下账户存款是夫妇共同财产,雷某通过atm转账和取卡的方法,将195000元转移到案件部外人名下。
雷某开始说这笔钱用于家庭支出,后来也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不能合理说明钱的去向。
雷某认定有转移、隐蔽行为,雷某能得少分。 对雷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雷某补偿宋某12万元。
确立的审判要旨:在离婚诉讼期间或之前,隐瞒、转移、出售、毁损夫妇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也可以不加区别。
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
1 .适用条件:
(1)养育孩子、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员工等负担多的义务
(二)删除“夫妻财产约定各不相同”的前提,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
(三)一方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的,法院不能自主适用径行判决。
2 .意义: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平衡了夫妻经济的好处。
3 .明确补偿金额的参考要素: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单方面贡献; 另一方的经济实力。
第1090条离婚经济援助
(一)增加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作为支付条件;
(二)删除给予“来自其住宅等个人财产”支援的表现
(3)生活困难意味着,在基本生存权益和实际生活需要依赖个人财产和离婚的情况下,无法获得财产分开的保障和满足,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
(一)增加了驾驶条款:其他重大过失,扩大适用范围,提高适用效果。
(2)无过失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失,均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三)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四)时间要求:
无过失者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诉讼
没有过失者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没有在诉讼中提出请求的,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
协议离婚的,不确定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加强婚姻对家庭关系的干预调整
(1)保护弱者,照顾无过失者,补偿家庭义务较多者,对转移财产者给予处罚,是离婚制度设计的原义,必须贯彻执行上述规则和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结婚自由。
(2)响应社会的诉求,树立优良的家风,提倡善良的风俗,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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