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286字,读完约6分钟
离婚后父母的访问代替了孩子家庭破裂带来的感情伤害,是父母履行监督、教育、保护等监护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方法,关系到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 但是在实践中,探视权的行使往往会遇到困难 年以来,我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探视权纠纷、抚养纠纷案件超过700起,其中60%涉及儿童探视问题,新情况、新现象层出不穷,特别是在履行探视权时有一些常见的认知误区 如何避免认知误区,正确行使探视权对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预防和解决矛盾很重要 误区的对方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无权去看望孩子的模范林惠和郑伟,年生儿子郑轩 年,双方因夫妇感情破裂导致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由郑伟直接抚养儿子郑轩,抚养费由郑伟自行承担,林惠约定每半年探视一次孩子。 但后来郑伟多次以林惠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为由拒绝探望林惠,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激烈 因此,林惠诉诸法院,要求其拥有对郑轩的探视权,每月可以访问郑轩一次 本案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林惠是否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是否有对孩子的探视权。 法院认为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介入 结果,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林惠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去看望孩子,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一定的方法探视、陪伴未成年孩子,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人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孩子的人必须协助,以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为理由妨碍,或对对方抚养。 误区二为了弥补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尽可能多的慰问和陪伴例子陈玲和曾辉原系夫妇的关系,年生儿子曾艺,年因感情不一致而协商离婚,离婚协议由陈玲直接抚养儿子曾艺, 离婚后,曾辉每周探望曾艺一次,要求在寒冷、暑假期间分别恢复共同生活一个月,节日期间恢复共同生活两天 陈玲则认为曾艺很小,曾辉频繁去探望要求住宿,影响了曾艺的生活规律,只允许曾辉每月去探望一次。 双方为此发生了争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组织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曾辉每月第二周及第四周星期六或星期天探望曾艺,陈玲可以当场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法、时间由当事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实践经常因频繁的探视和不合理的探视要求而引起探视权纠纷,增加诉讼的疲劳,也经常影响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 探视权的行使,为了更好的关系和重视孩子,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生活为必要条件,双方在协商时必须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诉求、学习等现实情况,灵活变化,访问的方法是探视、探视 误区3为了早点离婚,双方可以放弃探视权模范林强和王红在年结婚 一年生一个女林静 年双方因感情不一致而协商离婚,协商结婚的女性林静由林强直接抚养,林强自己负担抚养费,王红承诺放弃对女儿的探视权。 离婚后,王红思女很亲切,多次要求探望女儿林静,但都以林强有双方约定为由被拒绝了 因此,王红诉诸法院,要求其拥有对林静的探视权 经过调查,林强和王红在离婚前矛盾激烈,离婚事件中发生过多次冲突,而且持续很长时间,事务很多,所以后王红为了尽快结束这种痛苦的婚姻,林强承诺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和探视权。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红的诉讼请求,王红拥有对结婚女性林静的探视权 探视权是法定权利,除了发生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外,法院除了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依法中止外,还不能被剥夺或放弃 因此,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放弃对孩子的探视权,属于无效条款,如果拒绝拜访孩子,可以依法起诉,法院可以就探望的方法、时间、次数等作出判决 误区四“孩子不讨厌母亲的丑陋”。 父母不管现状如何,都能探访孩子的模范林勇和王兰原系夫妇的关系,2007年生了一名女性林琳。 年两人根据法院的判决离婚,结婚的女儿林琳由王兰直接抚养长大,林勇随时可以见面 离婚不久,王兰要求法院中止林勇对女儿林琳的探视权。 理由是林勇有酒精依赖症,多次去看望女儿,在那个家里捣乱,强制带林琳去隐瞒,使林琳不能正常上学。 王兰认为林勇继续看望林琳不利于身心健康。 审理结果表明,林勇离婚后有饮酒恶习,在医院被诊断,患有酒瘾,多次去看望女儿,与王兰及其家人发生冲突,强行带林琳去隐瞒,因此林琳没能上学。 法院说,林勇酗酒,对林琳的身心有很大影响,林勇有妨碍林琳上学的行为,林琳本人也不想看望林勇,因此王兰呼吁必须中止和支持林勇对林琳的探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必须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是父母的权利,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孩子被关爱和保护的权利,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所以首先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然后兼顾父母的利益。 父母滥用探视权,以不合理的方式看望孩子,对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时,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 近年来,由儿童探望引起的纠纷事件的增加很明显,但在审判中,通过法官组织的调停,使双方认识到探视权的法律性质和探望对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作用后,双方根据现实情况就儿童探望的时间、地点、方法等达成了协议。 探视权的行使是多方合作的结果,具有长期性和重复性,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很多客观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要最大化未成年人的利益,增进信息表达,保留争论,寻求最佳访问方案,更灵活地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注:在例子中,每一个当事人都是平均假名,照片来自网络 ——end——文字:刘建头,陈妙煌原标题:“离婚后,如何正确行使探视权?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