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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的两会报道了张志伟
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仍然面临着许多发展瓶颈。要继续提高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保护广大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当务之急是要深入细致地贯彻实施新的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地方政策。全国政协委员、民主建国会中央常委、中国职业教育协会副会长苏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说。
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苏华在两会上提出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在提案中,苏华给出了五条有针对性的建议:
第一,做好民办学校的过渡管理。显而易见,现有的私立学校应在过渡期或完成分类注册之前,继续按照现有的章程进行运作。对于要求合理回报的私立学校,组织者有权在过渡期内继续获得合理回报。应尽快明确营利性学校注册时的具体减免税政策措施。在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和其他财产的归属时,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当纳税,避免因欠税、欠费给学校的健康发展造成过重负担,保护学校的权益。
二是规范非营利性学校的关联交易。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国内一些学校(包括义务教育)的赞助商通过协议控制、vie结构等多种形式在香港等地上市。在实施此类学校的分类注册时,应进一步加强监管,避免非营利性学校以非营利性名义牟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与利益相关者打交道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制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是实现两类学校的公平待遇。民办教育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私立学校都有公共福利。鼓励地方政府在教师待遇、学生资助、教育就业、教学科研项目、职称评定、政府奖励、购买服务、资金激励、捐赠激励、减税免税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四,完善民办教育的法律政策体系。加快民办教育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政策体系,尽快修订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建立民办教育改革的政府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教育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实现全过程监督,引入非营利性学校的监督管理措施。开展特殊教育督导,依法加强各级教育督导人员的监督。
第五,简化民办高校变更主办单位的审批程序。在实践中,一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如果民办高校发起人的内部股东发生变化,民办高校的发起人也应随之发生变化,还有一些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发起人变更时没有明确的审批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情况不利于社会力量创办私立教育。民办高校发起人的变更与发起人内部股东的变更在变更对象、适用法律、变更形式、受理和管理部门、争议性质和解决部门等方面存在差异。建议各教育行政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和简化审批程序,避免在办理民办高校办学机构变更相关手续过程中人为设置障碍。
(编辑乔传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