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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落马厅官赵强判决书:部分受贿财产用于妻子旅行
赵强受贿案一审判决现场。 六安市中院官方微博图
儿子在北大读博,商人为他支付了在北京的房租和所谓的“打工”的报酬,共计超过100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赵强受贿罪二审刑事裁断书》发表了上述复印件。
裁定书援引一审判决称,2004年至2004年期间,赵强利用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警察总长、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委托人的财产,以上共计499.5858万元。
据消息称,赵强的受贿案有一半以上与他的妻子和孩子有关。 例如,妻子的生意、海外旅行费、儿子的房租、培训班、海外机票、“徒有其名的兼职”等费用。
2019年7月,赵强在犯受贿罪的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随后,赵强提出上诉。 同年11月,安徽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强受贿案一审判决现场。 六安市中院官方微博图
部分受贿物品用于妻子的旅行、儿子的培训班
公开资料显示,赵强,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籍贯山东莱州,出生地安徽芜湖,1984年12月入党,1975年3月从事,参加大学文学学士学位。
1982年1月,赵强从安徽大学中文系中文文学专业毕业后,就职于安徽省公安厅,2000年5月担任办公室主任。
2004年9月,赵强就任安徽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长(副厅级)。 在这个重要岗位任职近十年后,他于年4月进入安徽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同年5月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年9月,赵强辞职,半年后因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 年,赵强被开除党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受贿罪作出逮捕决定。
年9月,赵强涉嫌受贿罪,受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信息整理裁定书介绍,10多年来,赵强受贿财产共计499.5858万元,其中相当一部分与他的妻子有关。
裁决书称,法院一审指出,赵强曾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北京方正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企业、合肥合和新闻科技有限企业的利益,收受公司相关负责人黄某、陈某财产。
其中包括: 2008年7月,经赵强同意,黄某向赵强儿子支付1.368万元的上海新东方学校上学班培训费用。
2009年9月,经赵强同意,黄某为赵强妻子张某支付赴英国旅行费用20万元。
年下半年,黄某在赵强夫妇去浙江省莫干山旅行期间,送给赵强夫妇一枚价值12.7万元的铂金戒指。
年2月至年9月间,应赵强要求,黄某为赵强儿子支付英国伦敦至上海和上海至英国伦敦的国际机票费用4.5525万元。
年4月,赵强妻子张某向黄某借款200万元,期限为两年,约定利息在本金还款时加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2分。 借款到期后,张某将本金200万元和利息35万元转入黄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不久,黄某以现金形式将利息35万元寄给了张某。 之后,张某把这件事告诉赵强,赵强感谢黄某等。
儿子北大读博学,“徒有其名”领了近百万的工资
法院还透露,从年8月至年8月,经赵强同意,黄某为赵强儿子支付了北京租金18.12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判认为,年上半年,赵强的儿子计划在北京大学攻读国际法博士学位,北京大学住宿条件较差,想就近租房,赵强为此向黄某求助。
黄某给下属吴某找房,之后签订租赁合同,月租金第一年7000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增加500元,租赁期为年8月21日至年8月20日。 租赁期间,吴某支付房租26.8879万元,代理房屋整理和家具维修费用1121元,两项共计27万元。 这笔钱由黄某交给了吴某。
年初,赵强夫妇觉得党和国家的反腐力度加大了,张先生建议吴先生自己支付房租。 吴某在征求黄某意见后,让张某每月付3700元租金。 之后,张某汇给吴某8.94万元,其中8.88万元是房租,600元是水电费。 3年内,黄某实际缴纳住房租金18.1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赵强的儿子在北大读博期间,黄某又找了一份“徒有其名”的兼职工作。
裁定书上说,年上半年,黄某在与赵强夫妇闲聊时表示,赵强的儿子从北大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的可能性非常大,但北京的房价逐年增加,赵强家应该考虑在北京购买住房。 如果资金困难,它可以给予帮助,并且可以提出利用自己北京的人脉资源,帮助赵强儿子打工获取报酬。 赵强同意,提出兼职不会影响儿子的学业。
同年11月,黄某的侄子法国人林某(精通母语法语、英语)就任法国capvitalsante (简称CVS企业)中国地区总经理,全面负责中国医疗市场的调查、合伙人的寻找、所需员工的招募等。 林某不擅长中文,请叔叔黄某懂国际法、英语水平高的人翻译,黄某推荐赵强的儿子。
裁定书上说,林某来北京面试赵强的儿子后非常不满,表示不能被黄某录用。 黄某说他父亲赵强是安徽省公安厅的领导,对其生意更有帮助,安排翻译他只是据此送赵强财产,林某一定要录用,不安排他从事具体工作,支付赵强儿子的报酬由其负责弥补。
在两年多的招聘期间,赵强的儿子学业任务繁重,赴德国、美国、瑞典等国参加了几个月的学业交流。 法国cvs企业总部或该企业在中国的分公司上班,也没有为林某的商务活动或法国cvs企业来中国办公的人提供翻译。 在北京只和林氏见过几次面,就通过微信、电话等方法做了少量辅助工作,从法国cvs企业获得报酬,并一次重复奖励13万欧元(人民币96.9613万元)。
根据此前的约定,多次出资的另一位行为林聘请翻译,接待法国cvs企业管理层及其企业在中国大陆的合作对象,共计约花了130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林某解释说赵强的儿子实际上没有履行书面和口头翻译的责任。 他反应慢,翻译和书面翻译能力都不合格,无法胜任职场。
赵强的儿子也说明,在他身边,还没有人兼职得到这么高的报酬。 即使是专职也很难得到。 他得到这份兼职可以得到高额的报酬,但其实是黄某感谢赵强帮助的一种方式,应该是“徒有其名”的领工资行为。
赵强的儿子还在年8月、12月,他和父母3人先后2次与黄某贯通,在组织对话中统一的说法是,家族与黄某之间的交往仅限于吃饭、喝酒等,没有从黄某那里接过财产,打工法国企业是正常的打工工资,。
多所省市县级医院被卷入
消息称,安徽省多家省市县级医院卷入赵强受贿案。
法院认为,赵强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职工的职务行为,组建合肥远望生物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远望企业)及其持有的安徽三立贸易有限企业、合肥三立医疗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合肥三立企业)
这三家企业都和赵强的妻子张某有一定的关系。 裁定书显示,2000年11月,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50万元设立安徽三立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06年、2007年期间,安徽三立企业大部分股权被远望企业收购,年该企业整体资产转移到合肥三立企业(远望企业实际控股)名下。 经过一系列调整变动,张某实际持有安徽三立企业5%的股权,合肥三立企业10%的股权。
促进了上述几家企业的生意,赵强多次利用人脉进行“问候”。
具体来说,2007年2月,赵强通过时任县公安局局长彭某,认准时任无为县人民医院院长李某2人,援助远望企业代理的医疗设备和生物制剂供应无为县人民医院。
2007年5月,赵强通过芜湖市公安局警察支队长,讲述了某正在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何某的求助。 在什么考虑下,芜湖二院购买了安徽三立企业代理的全自动生化分解器。
年7月,赵强通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某,找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安医二附属院)院长张某2,远望企业入股的安徽省新安干细胞工程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新安企业)和安医二附属院建立了科研和临床应用合作项目,并
年11月,赵强通过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总队政委姚某、认知时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合肥三院)院长王某2,帮助安徽三立企业代理西门子全自动生化分解器提供合肥三院。
年7月,赵强通过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赵某认识到,铜陵市人民医院院长戴某某帮助合肥三立企业代理的西门子全自动生化免疫管道向铜陵市人民医院供应。
感谢赵强的帮助,年,远望企业在收购福建山河药业有限企业股权时,代张某出资24万元。 年,远望企业以500万元(其中溢价100万元)收购张某持有的合肥三立企业10%的股份,同样感谢赵强多年来的关怀。
据安徽省高院介绍,赵强作为安徽省交警总队总队长、副厅级领导干部,与下级公安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彭某、某某、安徽省公安厅同事姚某、赵某、省药监局局长刘某或其联系的相关医院负责人直接或间接,
期间,赵强受他人邀请,分别通过上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安徽三立企业、合肥三立企业、远望企业在医疗设备和制剂销售、干细胞和免疫细胞的研究和临床应用等经营活动中确立了竞争特点,实际上取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安徽省高院认为,远望企业在收购福建山河药业有限企业股份的过程中,代表张某出资24万元,不是基于股权激励,而是为了感谢赵强对远望企业和相关项目的关怀和帮助,并持续获得。
同样,远望企业在受让张某合肥三立企业股权时,以净资产为基础确认转让价400万元后,“溢价”100万元并不基于企业品牌、市场前景等商业因素。 事实上,张某提出,鉴于赵强几年来给予企业的帮助,转让价格必须在500万元以上。
2019年7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受贿罪被告赵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的被告赵强依法追缴违法所得499.5858万元及利息108万元,并上缴国库。
随后,赵强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院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 赵强在事发后积极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积极归还赃物,认罪态度良好,部分财产在其亲属代为领取后知悉。 一审判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给予从轻处罚,处罚裁量不合理。
2019年11月11日,安徽省高院对赵强受贿案件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