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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政策,经市政府同意,自年7月1日起,个人档案人员和老龄人员不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但是,因用人单位原因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追缴手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2007年7月1日起印发《关于解决本市城镇人员新增缴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和《城镇职工新增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 上述废止的文件中,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归档的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和市规定不缴费) 已确定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向现档案机构提交书面缴费申请,并附有本人签字确认的缴费基数、本人说明。 档案机构初审,将相关材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档案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多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追缴时,由本人确认的相应追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追缴时上一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追缴年度上一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之比,作为相应追缴年度的追缴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按照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另外,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市户口,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体缴费制度前,被本市公司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具有国家规定的10年以上连续工作年限或者工作年限,但未缴纳个人缴费制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两个文件的废除,意味着灵活就业、个人档案人员和老年人将不再被允许补充基本养老保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此次取消,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各地采取不违反国家规定重复缴费的办法,将不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政策,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快速发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提示,因用人单位原因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发布《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问题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北京:7月起部分个体存档人员不再被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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