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470字,读完约14分钟
昨天( 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全票通过《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
今天( 7月1日),国务院信息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香港国安法正式生效,释放了什么信号? 发生了那些变化吗? 让我们一起看一下重要的新闻。
维护香港国家安全法是“一国两制”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国务院港澳副主任张晓明:该法是“一国两制”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一国两制”事业以前没有古人、没有先例,注定了在推进过程中充满挑战,需要不断处理新问题。 香港回归以来,中央对香港基本法实施的相关问题作了5次解释、4次决定。 但是这次全国人大作出了有关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该法是中央解决香港事务的最重要措施。 这部法律本身是继香港基本法之后,中央专门为香港制定的第二部重要法律。 它体现了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总要求,进一步将“一国两制”的大体和底线法律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了国家防范安全风险的制度壁垒,对“一国两制”的实践产生了稳定而深远的影响。
维护香港国家安全法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守护神”
国务院港澳副主任张晓明:维护香港国家安全法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守护神”。 香港经过150多年的管制,真正出现繁荣局面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这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香港紧紧依靠内地,连接世界,不断巩固其作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地位, 同时以自己独特的地位和特点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形成与国家、内地的良性互动,对香港的繁荣稳定至关重要。 如果各种反中乱港势力在香港掀起风波,使香港渗透内地,成为颠覆活动的基地,对香港来说绝对是“祸是福”,不仅破坏“一国两制”,也破坏香港的繁荣稳定,破坏香港居民的福利。 该法惩治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让他们悬挂高剑,冲击参与香港事务的外部势力,充分保护大多数香港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享有的各种权利自由,充分保障在香港的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法律可以让香港安全! 香港国安法是香港快速发展回归正轨的转折点
国务院港澳副主任张晓明:维护香港国家安全法是香港快速发展回归正轨的转折点。 一周前,当我在香港听取各界人士就该法起草的意见时,无论是工商巨嘉、专业精英、学校校长还是出租车司机,他们都为去年6月香港“修例风波”后出现的混乱、惨状而心痛,至今心悸。 他们说香港现在想移民一点,不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是因为害怕“黑暴”,看不到出路。 一位立法会议员告诉我,他最好的朋友前几天申请新加坡移民手续,本来可以办的。 但是,当他听说国家正在为香港制定这样的国家安全维护法时,当着他的面撕下了原来的哪张表,兴奋地说:“香港被拯救了。” 在座谈会上,我听说许多香港朋友表达了这样的意见:香港的混乱陷入了治、穷的境地,即使到了那个时候。 我认为这部法律确实会扭转干坤,产生变局效果。 一言以蔽之,法可安香江,该法可以稳定香港。
香港国安法没有超越“一国两制”的框架
国务院港澳副主任张晓明:香港国安法完全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可以说是将维护“一国”和尊重“两制”差异几乎完美结合的法律。 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持“一国两制”,其立法副本也没有超出“一国两制”的框架。 其立法效果现在可以预见,将使“一国两制”的实践更加稳定,走得更远。 香港目前出现了一点偏离“一国两制”正确轨道的现象,部分挑战了“一国两制”的基础。 这项法律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纠正,稍微说一下形象,就是要向“一国”的方向靠近一点。 这样做归根结底不是为了改变“一国两制”,而是为了多次完善的“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我们的国策,没有人比我们更重视“一国两制”,也没有人比我们更了解“一国两制”的真正含义,没有人比我们更对“一国两制”有定义权和解释权。
关于你刚才说的国家,我现在主张对中方一点的官员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 我认为这是抢劫的逻辑。 我们现在做的是制定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区域国家安全的法律。 不管这是你什么案子,这是我们的内政。 我没有冒犯你。 你为什么对我粗鲁? ! 香港人说:“没有搞错吗? ’我喜欢说两个口头禅。 “什么事! ’当然,我们也并不惊讶。 中国人看别人脸色,仰人鼻息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驻港国安公署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管辖
国务院港澳副主任张晓明: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0条的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这句话的意思很明确。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控制。 这是为了保障国安公署有必要依法履行职责。 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执行其职务的行为,由于所调查的多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的机构无法管辖,这是完全有道理的。 该规定还参照了香港驻军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一点办法。 据悉,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央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机构原有3个,有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驻军。 驻军法已经有了这方面的规定,当然随着驻港国安公署的设立,中央驻港机构有第四家。 在美国,美国有联邦和州两种司法制度,根据事件不同,州也无法管理。 当然,这话的意思不是说未来驻港国安公署“无王管”,而是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履行职责的程序、监督机制有比较严格的规定。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我们对香港的未来充满信心。
国务院港澳副主任张晓明:刚才在回答塔斯社记者提问时,我谈了对制裁的态度。 美国的一个人的手确实长得很长。 如果他们这种欺凌主义习惯发作了,他们会认为国内混乱还不够。 如果他们制裁造成的自我损失可能比他的损失大。 如果他们想转嫁危机,想“甩锅”,他们就给我们做吧。 只不过是一件事。 实际上,在这两天中,可能会观察到美国国务卿蓬佩奥、美国商务部长宣布了所谓的制裁措施。 中国政府也宣布在涉港问题上对恶劣人员实施签证限制。 我们有句老话。 “你做第一天,我做第十五天”。 只要美国方面插手,中国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一定要进行反体制。 相关措施也徒步会见,相继发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经济地位,包括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在内已形成很久,是香港几代人辛勤努力培育的,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同时也是基本法所保障的,不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取得的。 我们对维持香港的国际经济地位并不那么担心。 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香港的繁荣稳定,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两件事。 一个是香港自身的营商环境、金融体系特征是否受损,另一个是祖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势头和中央对香港的支持力度是否持续。 对于这两点,我们有信心,所以我们对香港的未来也有信心。
公务员宣誓效忠是国际惯例
国务院港澳副主任张晓明:公务员宣誓忠诚制度是国际惯例,香港国家安全法第六条规定的公务员宣誓忠诚制度参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公务员宣誓忠诚的规定。 当然,香港国安法与基本法一百零四条比较,有两点不同,一是宣誓效忠的范围很广,包括了所有公务员。 第二,国家安全法决定,这些根据选举方法担任公职的人,在选举时也要签署有关文件,表明他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事实上,从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已经采取了这个方法。 这次香港国安法实际上将香港已经实行的比较有效的方法法律化,是完全有道理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张晓明强调,无论是香港国家安全法第六条规定的宣誓忠诚制度,还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宣誓忠诚副本,其中提到的“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都含有效忠国家的含义。 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决定的,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当然公务员宣誓效忠的对象首先应包括国家主体,不能分割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只将宣誓效忠理解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律可以让香港安全! 香港国安法是香港快速发展回归正轨的转折点
国务院港澳副主任张晓明:比较香港国安法的制定是否是在下一次9月立法会选举时取消香港反对派参选人资格所依据的问题。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回答说:“这种推测过于功利地看待我们的立法目的,过于短视。” 中央决定制定这样重要的法律,其着眼点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为了确保国家安全,让香港和平,为了稳定“一国两制”,我们的站位比这个推测要高得多。
张晓明强调,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并不是以香港反对派阵营或泛民主派阵营为“假想敌”。 制定这项法律是集中于极少数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的罪犯,而不是整个反对派阵营。 香港是多元社会,政治上也是多元的,在香港实施“一国两制”已经体现了中央的政治宽容。 也就是说,“一国”有底线,“两制”有边界。 资本主义社会也有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游戏规则,也有底线。 所以大家都必须遵守规则,不能突破底线。
立法程序:采取“决策+立法”的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界人士都有这个呼声和愿望,有广泛的社会共识和立法需要,这是第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个重要因素是有扎实的实务基础,采取“决定+立法”的方法,分两个阶段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这是一个整体和系统,中央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在第一阶段全国人大的决定过程中,实际上是有关
第三个重要因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立法议程,包括全国人大会议及其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调整工作安排,加快推进相关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草案,有三审、二审、一审,情况有所不同。 根据《立法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两审后的有关法律草案,只要各方意见比较一致,就可以提请表决,因此,这次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的维护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十次会议,经这两次会议审议,完成了该立法。
维护香港国家安全法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综合性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新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共六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三章是犯罪和处罚,有四种犯罪,第四章是案件管辖法的适用和程序,第六章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机构,第六章 从法律规范的性质属性来看,该法是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三类法律规范兼备的综合性法律,这三类规范都充分体现在其中。
第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复印件,第一,确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第二,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必须遵循的重要法治第三, 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机构第四,规定国家分裂罪、推翻国家政权罪、恐怖主义活动罪、勾结外国或国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种国家安全犯罪行为和处罚,确定其他处罚规定和效力范围。 第五,决定规定案件的管辖、法律的适用和程序。 第六,确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在国家特定情况下办案的管辖和程序。
香港应尽快完成基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立法完整的相关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对比香港基本法现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法情况,《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第七条也确定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快完成香港基本法确定规定的国家安全立法,使法律完全相关。 他还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任何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不得与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颁布的法律相抵触,也不得与国家级全国人大的决定和法律相抵触。 这都是重要的制度安排。
驻港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况下行使管辖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况下,对香港国家安全法规定的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规定。
法律列举了三类: (一)事件涉及外国或国外势力介入的许多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辖确实很困难。 (二)出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比较有效地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 (3)出现了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沈春耀表示,在这一特定情况下,国家安全办公厅管辖相关案件在启动程序上的法律规定也非常严格和确定。 首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交,或者由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提交。 其次,无论提出哪两条途径,都需要中央人民政府的批准。 香港国安公署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整个执法工作是相关的许多环节。 行使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立案侦查由驻港国家安全公署负责,起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有关检察机关负责。 案件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相关法院负责。 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些诉讼活动和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对此,法律在第55、56、57条中有确定规定,这是一系列的执法司法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相比之下,只不过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虽然是极少数,但法律制度必须安排。 这也是根据宪法和基本法明确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中央是特别行政区全面管制权的重要体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机关有力、比较有效的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支持和加强,有利于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