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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的努力xx因强奸罪被缓期执行死刑,被学校留校处分引起争议。 据悉,事件发生后,多名自称受害者的女性与新京报记者联系,与努xx在网上认识,见面后遭到猥亵。

据此,浙江大学回应称,针对此事,学校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员工小组调查,并开始了后续调查。

涉事学生今年本科毕业

浙江大学官网17日公布党委学生职工部文件,被处分者为级学生努xx,年4月17日宣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解决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浙大经研究决定,“给予努力xx留校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逾期可申请解除。 ”。

新京报记者在查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努xx强奸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后发现,判决书中不显示相关审理情况,只显示“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在网上公布的其他情况”。

因为因强奸罪而被判刑,只要留在学校看处分,上述解决方案就备受瞩目。 但新京报记者发现,根据浙大相关管理办法,努伊xx的处置在规定范围内。

新京报记者查阅《浙江大学学生违纪解决办法》(版),其中第十七条规定:被司法机关限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对留校给予观察或者除名处分。 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士那里获悉,努xx是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程系的本科生。

浙江大学交通工程所官网显示,努xx是本科毕业生名单,毕业设计主题为“杭州市昙花庵路工程运河跨海桥梁设计”。

回答者展示与努xx的聊天记录

很多女性说猥亵

努xx涉强奸被处决后,9名接触过的女性向新京报记者报告说,自己在各种场合遭受过努xx的猥亵行为。 这些女性在网上认识了努xx,她们都声称在巡演后受到侵害。

据大学生小玉(化名)介绍,努某被处分的消息曝光后,才知道此前的遭遇并不例外。

小玉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和努xx一起喝酒,酗酒被带到酒店,被努侵犯。

据玉先生介绍,2019年4月19日,自己通过社会交流软件结识了努力xx,之后两人互相加了微信。

根据小玉提供的聊天截图,4月19日,小玉与努xx见面,逛了浙大校园,然后去了咖啡馆、商场,最后由努xx向酒吧提议。

那天晚上8点,两个人来到了酒吧。 小玉喝了四分之一的伏特加后,感觉喝醉了。 晚上10点左右,小玉被带到酒店,说:“醒来后躺在桔子酒店的床上。”

新京报记者在知情同意后确认,与小玉交流的微信是努xx采用的账户。

同样的经历也发生在盛晴(假名)身上。 2019年10月,盛晴通过同一个社会交流软件认识到了努力xx。 说了好几次之后,努库斯邀请我去酒吧。 盛晴,来自浙大,他的同行有四五个朋友,觉得他对努xx的印象很好,所以被邀请去了。

当晚12点左右,盛晴从洗手间回来后,其他朋友离开座位去了其他地方,发现只有努xx还在那里。 这时努xx主动坐在身边,开始抱着盛晴的腰,然后做出了更出格的猥亵行为,“我一边尖叫一边挣扎,然后逃走了”。 美好的回忆。

另外,两名声称被努xx猥亵的女性也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自己的遭遇发生在酒局之后。 一位女性说,2019年9月,酒馆结束后,和努xx一起开车回到学校。 nxx在出租车后座“非常暴力地”亲吻、抚摸。 女孩子报警威胁,努xx就不干了。

浙江大学公布的处分决定

浙大回应:开始下一次调查

根据浙江大学此前发布的通报,努xx自4月以来正处于缓刑考验期。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取消缓刑,判决新犯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依照刑法规定执行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 上述女学生自传的遭遇都发生在努xx缓刑的考验期间。

针对上述女学生反映的情况,新京报记者联系浙江大学,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校方未接到类似通报,具体情况将由校方继续通报。

据自称是努xx大学同学的网友白云(化名)称,大学一年级时,努xx曾获得奖学金,但后来由于攻读本科,奖学金被取消。 他说努xx的生活是“优渥”,“抽烟喝酒拍照,晚上无处可归,之后直接在学校外面租房子。”

21日,新京报记者与努xx联系,努表示目前“在医院”,并挂断了电话,称“有老师陪在身边”。

关于努xx同学反映的问题,新京报记者联系了浙江大学党委学生事业部,对方回答说学校就此设立了专业事业小组调查。

21日下午,浙江大学通过官方微信再次通报,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解决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司法部门有努xx类犯罪中止、自首的情节。

“在网上反映了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马上开始了后续的调查。 ”。 据浙江大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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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浙江大学学生因犯强奸罪留校看律师:强奸非违纪属犯罪

7月21日,浙江大学一级学生努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后,浙江大学发布了将其留校观看为期一年的处分决定的新闻,引起网友热议。 针对校方解决意见引发的争议,浙江大学党委推进部长在接受上游信息(新闻微信号: shangyounews )记者采访时表示,就努力形成解决意见的依据和标准,浙江大学将尽快公布证书。

律师表示,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解决办法》,处分努某显然不妥当,强奸罪明显不是违纪,而是犯罪。 违纪、违法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明显不同。

▲7月17日,浙江大学宣布,努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刑,给予“留校见”处分。 图片来源/浙江大学官网

浙江大学学生因涉嫌强奸案被判刑,校方表示将尽快予以证明

7月17日,浙江大学党委学生职工部官网发布《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力××留校处分的决定》。 据此,努力×××,是高年级学生。 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解决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力××留校处分,期限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

网上浙江大学对此事的对比证明,努某被判刑后,其所在学院于5月25日讨论后,努某初犯,强烈悔改,寻求修改机会,并因努某是毕业生,提请学校酌情违纪处分。 这表明,网上用户也认定努某只是“被留校看好”的理由。

▲网上照片显示,努某被判刑,被处分后仍以微信的朋友圈发布旅行动态,被网友认为毫无悔恨。 网络图像

7月21日,努某被判刑,被处分后,仍用微信的力矩自拍,发布旅行动态,因此网友认为没有悔改。 因为浙江大学只有留在学校看到的解决方案是热门话题。

上游情报记者查阅庭审文件网时发现,今年4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浙江省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后,案件详情未公布,“因为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不宜在网上公开的情况”。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被司法机关施加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的,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对留校给予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为了解决某努力的根据和标准,浙江大学党委推进部部长7月21日接受上游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学校必须尽快发布官方新闻。

▲一审判决后,法院未公开此案的判决书。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认为浙江的大解决显然不妥当,强奸不是违纪而是犯罪

某人的事也在法律圈备受瞩目。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联大有律师认为,根据刑法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一名女性的,可以在3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明确量刑起点。 努某在法定刑下缓期执行的情况比较少见。

根据目前公开的新闻,努氏可能被自首和中止犯罪这两个法定量刑情节处以法定刑以下的量刑。 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比较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对中止犯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后自动作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对自首的犯罪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表示,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决的处罚。 量刑应当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轻重,同时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以适应罪名,达到刑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大律师表示,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解决办法》处分努某显然也不妥当,强奸罪显然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行为。 违反纪律、违法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明显不同。

浙江大学看着强奸罪的学生的知情同意权:他成绩不好,所以经常去酒吧

7月20日,关于《浙江大学关于对努××留校给予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 根据该决定,级学生因努力××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这是因为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视处分。

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值班室工作人员回应澎湃信息称,7月20日浙江大学召开紧急会议,正在研究解决此事,后续情况将再次公布。

《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力××留校处分的决定》于年7月17日在浙江大学党委学生职工部网站上公布。 根据处分的决定,努××,级学生。 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见浙江省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 。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解决办法》(浙大发本〔〕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研究决定,给予努力××留校处分,期限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

浙大党委学工部官网截图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学生对本处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天内,向在校学生提出解决委员会的申诉。

上述处分决定的编号为浙江大发本〔〕38号,落款为《浙江大学年7月14日》。

另外,根据澎湃信息,《浙江大学学生违纪解决办法》(浙大发本〔〕119号)第17条如下: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二)被判处治安拘留或者因违法犯罪被免除刑事处罚的,记录了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施加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对保留学校给予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在治安处罚前因同样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从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撤销原处分,按照本规定条款解决。

相关人士表示,努某就读于土木系,成绩不好,经常出入酒吧。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多名女生称遭浙大 “强奸案”主角猥亵,学校了解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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