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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集法君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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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厦门市盖克工程机械有限企业对林某锋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债务人比较诉讼时效问题表示的含义的解释》

创建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优良的例子分解

值得全文学习! 【审判要旨】

在涉及诉讼时效的案件中,将债务人的“履行同意”和“批准”划分为“三段划分框架”,处理诉讼时效期满前和期满后的“债务人特定意思”的解释问题。 诉讼时效期满前和期满后分为“承认说”和“同意履行说”进行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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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壳】

厦门市盖克工程机械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盖克工程机械企业”)于年2月4日,被告林某锋向原告盖克工程机械企业购买了两台远山品牌装载机,当天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总额48万元,提货时支付货款20万元 林某通被告作为保证人签署了《购买合同》,签订了《购买合同》的当天原告交货了两台装载机。 年10月11日,林某锋被告的父亲林某德代确认货款还剩下24万元。 年2月4日,被告林某锋向原告签发拖欠条件,确认还有20万元货款,约定分期还款,年2月7日前首付1万元,逾期付款希望支付利息,但由于违约条款不明或过低,年利率 林某锋被告签发拖欠人后,未履行债务,到起诉日为止欠原告20万元货款和利息。 年3月26日,林某德被告为儿子林某锋偿还了欠原告的债务,每月最低偿还8000元还没有结束。 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偿还货款未果,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向被告林某锋提出原告货款200,000元和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年2月8日开始按年利率6%实际偿还之日,暂时为年3月20日。 3 .命令被告林某通对被告林某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 .判决让二被告(林某锋,林某通)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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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锋主张,1 .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两台装载机,双方签订的《购买合同》第9条约定还欠了28万元货款,最后一件必须于年8月4日偿还。 .年2月4日,原告和被告还就货款20万元的借款签订了新的还款协议,“年2月7日支付1万元,馀额19万元用16个月支付,其中的前10个月每月支付1万元,馀额9万元用6个月支付”(估计时间,最后一次支付) 3 .支付期限届满后,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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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通认为原告的需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 .根据原告提供的采购销售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原告没有提供合同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保证合同不成立。 2 .即使担保合同成立,也要按照双方于年2月4日签订的购买销售合同第9条的约定,债务的最终履行期限为年8月4日。 被告和原告没有约定保证方法、保证期,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为6个月(即年8月5日至年2月4日),在该保证期内原告没有对被告主张权利,原告 林某通被告对此一无所知,原告与林某锋被告重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未经林某通被告的书面同意,林某通被告不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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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德没有提交答辩状,出庭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根据法院审理,年2月4日,林某锋与盖克工程机械企业签订《采购合同》,购买两台远山品牌装载机,约定合同总额48万元,提货时支付货款20万元,馀款分6个月支付(年3月4日至年7月4日) 被告林某通作为保证人在《购买合同》的保证人上签了字。 原告将交出大约两台装载机。 年10月11日,被告林某德(系林某锋之父)向原告发放拖欠款项,确认款项24万元不足。 年2月4日,被告林某锋向原告发放借款,确认货款尚欠20万元,约定分期还款,年2月7日前支付1万元,馀款分16个月偿还,逾期支付利息。 盖克工程机械企业要求林某锋支付剩余货款的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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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年6月19日作出( ) 021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林某德从本判决生效的下个月开始,被告林某锋在原告厦门市盖克工程机械有限企业价款160,000元的范围内,到每月26日向原告提出8000元 被告林某德每月支付借款8000元的,不需要支付逾期付款合同违约金,连续两个月不支付的,需要对借款向原告厦门市盖克工程机械有限企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合同违约金未支付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贷款罚款利率从连续两个月未支付的次日到实际支付日,同期同种贷款罚款利率超过6%的,作为原告的需要。 三、驳回原告厦门市盖克工程机械有限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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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原被告没有上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的生效审判认为,围绕盖克工程机械企业提出的索赔和各方诉讼情况,本案的争论点有以下四点。

一、林某通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在生效的审判中,林某通被告在涉案“购买合同”“担保人”上签名,从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义上来说,认为林某锋被告是支付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但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年2月4日,原告被认定为被告

二、本案的主债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审判认为,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 本案的争论点是,如原告所述,时效期满前是否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根据原告提交的《林某通电话录音复印件》(年3月28日)第二页最后一段记载的复印件,“(林某通)……全部和陈总做了那个,我也很抱歉。 他也只是每年催我……闲谈中,说过(林某锋)陈总的钱还没剩下”,提出了证据。 承认这种债务的行为会导致债权人的主观麻痹(对债务人产生“合理信任”),构成债权人懒惰偿还债务的结果,基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意图,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之一。 但问题是,原告无法提供关于这次批准是否发生在诉讼时效期满之前的证据。 因此,生效审判认为原告中断诉讼时效是没有根据的,认为涉案的主债权应该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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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林某锋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再确认吗?

生效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表示同意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自愿履行义务后,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争论点是被告林某锋是否对原告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审查了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盖克企业代表和林某德、林某锋录音复印件”(年3月26日),“(盖克企业代表):…你爸爸写那份缺本的时候是24万美元,给你写缺本的时候是20万美元”、“(林某锋) :嗯”、“(林某锋)。 你是20万美元,一个月1万美元·; ·; ·; 现在我问他了。 他说还有三四个月。 即使是事实,被告林某锋只是部分承认原告起诉的债务金额,并不意味着林某锋同意履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被告林某锋行为不构成案件相关债务的再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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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林某德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吗?

在生效的审判中,根据原告提出的“盖克企业代表和林某德、林某锋录音复印件”(年3月26日),对这个证据表示:“(盖克企业代表):为他归还吧。 ”。 、“(林某德):这种事我还在合理,这两辆车还在山上”、“(林某德) :……我认了账,现在看你们需要怎么解决……”等对话中,林某德多次是与事件有关的车辆的招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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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生效审判认为原告与被告林某锋的合同关系实际上是有效的。 林某通被告的保证责任因债务变更及保证期的经过而免除。 原告无法证实诉讼时效有中断情况,原债权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林某锋于年3月26日承认原告尚未支付160,000元款项而不构成债务的重新确认,原告据此要求偿还货款也没有法律依据 林某德被告征得原告同意后,必须加入原告与被告林某锋之间的债务,构成债务负担行为,在这种意义上对案件涉及的债务负责。 关于逾期支付损失,根据上述原告企业代表与被告林某德口头协议的复印件,被告林某德每月按期偿还8000元时免除,连续2个月未支付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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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问题的提出及其重要性

如本案所示,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答辩的案件经常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诉讼期满后,债务人曾以特定的方式向债权人传达过关于债务副本的特定含义(这是“以特定方式传达的特定含义”,包括对债务的“批准”和“同意履行”两种情况。 以下相同)。 在诉讼中,如果以其特定的表示不构成债权债务的再确认为理由进行答辩,该怎么办? 根据比较法的注意,各国和地区大致以“履行同意”作为债权债务再确认的基准,因此实务上的难点在于如何评价债务人的特定含义是否在“履行同意”的语义含义范围内,这是法律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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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期限届满前,债权人没有请求过或者无法说明其请求的,债务人以特定的方式向债权人传达关于债务副本的特定意思,诉讼中以该特定的表示不构成诉讼期限中断为理由进行答辩的; 在比较法的注意中,各国或地区有“同意履行”(例如我国)和“承认”(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两种立法例,理论研究中,债务人的特定含义在“承认”时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是立法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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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正好涉及以上两个问题,实际上是很好的样品素材。 本文的价值是,前面引用两个问题表面上看起来像树枝,但深入研究后,直接接触到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规范意图,具有比较重要的理论和实务意义。 在学习讨论中,比较时效期满前和时效期满后对被告的答辩审查尺度的差异,也有助于民法学习者体会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概念体系的精细化构建。 正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的,本文试图通过这两个“枝节问题”的讨论,提倡科学的探索精神,通过对小问题的深入讨论,共同提高民法典的适用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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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诉讼时效期满后,《履行同意》及《批准》的划分问题”的解体

(一)对“同意履行”和“批准”的概念进行明确

要进行以上两者的区别,首先需要在意义上明确它。

“同意履行”中,“同意”的对象只存在于未来,有个人意志,是自己意图的表现,但“承认”的对象,无论其是否真实,只不过是过去存在、没有个人意志、真实性不明的事实陈述。 也就是说,两者不是程度的不同,而是有性质的根本差异。 因此,仅靠法律定义的扩展解释,不能直接将“批准”等同于“履行同意”。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论文的讨论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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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个例子证明:

债务人的“我还钱给你”一词,即“同意履行”,涉及到对将来某行为的承诺,因此,前提是债务人承认债务,也涉及到客观水平(事实)

债务人的“我欠你钱”一词,即“承认”,因为债务人对某个事实的陈述,无论其真伪,只是客观的层面(事实)。

综上所述,认为“履行同意”和“承认”之间存在确定的差异,仅从两者的理论概念来看,“履行同意”是“积极性的”,“承认”不是“积极性的”,两者之间壁垒明确,有进行法律解释的馀地

但实务上确实是这样吗? 如果只是理论上的概念不同,就能区分实务中的“履行同意”和“承认”,这个问题当然不能说是问题,但本文重视的是实务中的债务人有意的意思,只是“履行同意”和“承认”的核心复印件

举一个例子证明:

“是的,我确实欠你的。 给您添麻烦了,真的很抱歉”(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满后说了话,语气真诚,非常抱歉。 中选择所需的墙类型

在这一段中,应该认为“确实欠你的”部分确实只是“承认”,但从其序言和上下文中的特殊语气来看,这个“整个段落”已经有了个人的主观意图,是“承认”的壳。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在实务中,“履行同意”和“承认”之间,存在着某种分离的特殊关系,如果将“积极性”和“事实性”定义为两个不同的性质,将相同性质下的差异定义为程度的差异,则“承认”和“履行同意” 这个例子的语段与“同意履行”相同,在性质上相同,但该意图的表现程度不同,即与“明确”和“隐含”有相似的关系,所以笔者将该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特殊承认”作为“推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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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推定的同意履行”与“默契履行”不等同,后者比前者更具体且容易定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适用诉讼时效几个问题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义务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 我认为上述几个特殊情况都没有确定表明“默契履行”,即“同意履行”的意思,但其行为必然以“同意履行”为前提,对债务人狭义的“同意履行”的表 这是理所当然的解释。 如果将“默契履行”列入本文件的框架,那就按照下属记载的“判断同意履行(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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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为止的观点出发,笔者试图通过性质区分,将“履行同意”和“批准”并列分类。

a .判断同意履行(具有“事实性”和强烈的“积极性”)

b .同意履行推定(理论上,关于其核心部分的外观,其固体为“承认”; 在实务上,除此之外还有“事实性”和强烈的“积极性”,因此被推定为“履行同意”。 中选择所需的墙类型

c .承认(通常只是“事实性”,可能有轻微的“积极性”,但程度不明确,因此不足晋升为b )

这里把“同意履行”和“批准”定义为“三段划分框架”,目的是分为完全独立的三个不同的概念。 也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如果它属于b就不能属于a或c。

分别举个例子证明:(以下是诉讼时效消失后,电话录音中的债务人词)

“是的,我要还这笔钱。 ”——断定同意履行

“对,对,我确实欠你的。 给您添麻烦了,真的非常抱歉”(电话录音过程中非常抱歉) -履行推定的同意。

“是的,我欠你的。 ”——断定的承认

经过以上定义,我们几乎处理了“时效期满后,同意‘履行’和‘承认’的区别”的问题,剩下的难点是,通过评价多大程度的‘积极性’,产生‘同意履行’的效果,这个问题在本文中可以详述。 在具体的本案中,主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满后,只需确认债权人的意图,回答“嗯”一词,就不能从中寻求有意的存在,因此在本文的“三段划分”的方法中,应该“肯定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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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期满前,债务人只表示‘承认’的情况下,是否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问题”的解体

(一)明确“承认”在问题中的含义

在前文中对“履行同意”和“批准”进行了“三段划分”的基础上,讨论本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5条第2款的规定,诉讼时效因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中断,在上述“三段划分”中,“同意履行判断( a )”和“同意履行推定( b )”明显满足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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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

诉讼时效期满前对中断时效的抗辩,各国民法典中都有很多规定。 有“承认说”和“同意履行说”两个立法体例。

采用《承认说》,如《德国民法典》第212条规定,有“1 .债务人分期支付、支付利息、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法向权利人承认请求权的情况”之一时,恢复消灭时效。 日本民法典第147条规定:“时效因以下种种情况而中断:……3 .承认……”。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29条规定:“消灭时效,因以下理由中断:……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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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说:“承认权利人确实有权利,足以确定推翻过去没有权利的事实状态,定为明确的中断理由。”这是学者提出的台湾地区该条款的立法理由。 我认为这也是“承认说”的理论依据。

“同意履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5条第(2)款的规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现在的民法第195条第(2)款也有同样的规定。

两个立法体例,哪个更妥当,值得我们深思。

笔者认为“同意履行说法”有以下问题,值得思考。

1 .立法体系上的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分别是债权人的请求、债务人的同意履行、债权人的起诉,按字面理解,“狭义的同意履行”必然以“请求”为前提,两者之间有前后的因果关系,请求 本法条引起“请求”和“同意”的逻辑冲突,本条内的“同意履行”的适用在实务上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第16条的特别形式出现,即“同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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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采用“承认说”,就没有这个限制,在现实生活中既是被动的也是自愿的,大量的存在是无要求的,是自愿的,所以在与要求的不完全重叠的作用下,具有与“要求”和法条并列的价值。 另外,如果采用“承认说”,现在的法条中的“同意履行”,由于文义中包含的拍摄范围有限,也免除了不可避免的法律解释问题。 (上述“履行推定的同意”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提到的“视为履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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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务操作中的困难

实务中,诉讼时效期满前,债权人没有自愿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自愿表示承认债务的意思,法官们原则上推定其行为同意债务人履行债务。 其理由大多是因为在债务人的主观层面上,积极承认债务的行为不是以拒绝履行债务或回避债务为目的的,而是可以理解为具有积极偿还债务的主观意识。 在客观事实层面,此时债务人受法律关系约束,因此有义务履行该债务。 其义务是用途,而且是承认债务行为,导致债权人的主观麻痹(有可能对债务人产生“合理信任”),导致债权人“被动”偿还债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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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与适用推定、审判人员适用法律时的心猿意马和法律条文的不完备相比,关于本法条的同意履行之处变更为承认债务更好。

3 .统计数据上的不自然

为了了解目前《履行同意》适用于实务的频率,笔者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件检索功能,进行了相关数据的收集。

以下是具体的搜索副本和结果。

(1)通过“事由:民事事由”“文件类型:判决书”“全文检索: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进行检索,得到了666件检索展示的结果。 在这些判决中,原告声称向被告提出“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了。

(2)通过“事由:民事事由”“文件类型:判决书”“全文检索: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进行检索,得到了187件检索展示的结果。 在这些判决中原告都主张被告“同意履行”,诉讼时效中断了。

在a.(2)的检索展示的结果中,加上“全文检索:同意履行”,得到了23件检索展示结果。 笔者调查了这23份判决书,发现其中15份结果被视为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履行同意”。

b .在(2)的检索展示的结果中,加上“全文检索:批准”,得到了30件检索展示结果。

.在(2)的检索展示的结果中,加上“全文检索:同意履行、批准”,得到了6个检索展示的结果。

对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进行三个方面的分解。

第一,对(1)和(2)的检索显示了结果数,明确了原告诉讼时效中断理由中,“请求”比“同意履行”的采用频率高。

第二,关于(2)和a的检索展示的结果数,可以看出多个裁判员在判决书中没有严格证明债务人的确定表示“同意履行”,而是证明裁判员无视“同意履行”的判定。

第三,a只有23个搜索展示的结果,其中15个搜索与“被认为同意履行”有关,足以证明实务中的“同意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解释的补充证明,但法条本身的文义 反复显示b和c的检索结果表明,审判员也多推定“承认”为“履行同意”,严格来说,不以“履行同意”为评价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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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解体可以看出,审判员在采用《民法总则》第195条第2项时,由于“履行同意说”本身的适用限制,并不严格采用法律条的“履行同意”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评价基准,只有少数审判员严格表示诉讼时效中断的意思 因此,实务中“履行同意说”不严格适用,裁判员对立法进行了“回避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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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系统的缺陷、适用困难、审判员的取舍表明,在诉讼时效期满之前,采用“承认说”比“同意履行说”更科学,也符合司法实务的需要。

在“承认”的基础上,回到本案,诉讼时效期满前的保证人在电话上承认了“(林志锋)说他欠陈总的钱还没有返还”的表现,如果情况属实,应该会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结果(在本案中,“该承认在诉讼时效期满前,

四、结论

(1)本文将“同意履行”和“批准”分为“三段划分框架”,该框架可适用于诉讼时效期满前和期满后对“债务人的特定含义”的解释问题,为实务工作者提供拆卸工具,实践意义

(二)在全文的分解中,笔者在诉讼时效期满前和期满后,将“承认说”和“同意履行说”区别对待,认识到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意图,能够充分发挥概念法学的详细定位功能。

原题:“看! 这个法院的例子分解被评价为“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例子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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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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