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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入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利益联结和扶贫长效机制,确保光伏扶贫项目的实施效果。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入分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2017年第61号)和《中共安微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战胜贫困的决定》(2015年第26号)的精神,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2015年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已备案的利卡贫困村建设的具备照明、资金、土地、联网和住宿条件的光伏扶贫电站,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促进贫困村和贫困家庭增收。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在贫困农户较多的非贫困村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按照本办法执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装机容量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扩大至500千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联村光伏扶贫电站。
第四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资产应当向县级政府或村集体确认。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资产应按比例向县级政府或相关村集体确认。参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投资建设的相关企业应按投资比例确定产权。鼓励县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制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回购计划,分期偿还债务。
第五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光伏扶贫电站)与村、村联户、联户联合建设的发电收入,扣除电站地租、管理、运行维护等费用后的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公路养护人员、水利养护人员、村务清洁人员等公益性岗位的扶贫。 安全巡逻人员、森林保护和防火人员、护理和护理人员,以及通过乡村道路维护和环境卫生改造等小型公益事业扶贫。 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小微奖励,帮助贫困人口,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和贫困或半(弱)劳动力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收入。各地可以采用虚拟户和动态调整的方法,确保相关贫困家庭能够从光伏扶贫中获得收入。
第六条县级政府应当指定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和发电的收入转移。相关市、县级供电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的实际上网发电量计算发电收入。燃煤发电的基准价格将按月转入相关机构的专用账户,相关机构将相应收入转入相关贫困村或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前转入相关机构的专项账户,由相关机构分配到相关贫困村或贫困户。
第七条光伏扶贫电站的收入分配和使用应当建立统一的账簿和账户,按村建立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地要加强对光伏扶贫电站收入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违反本办法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及责任追究,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
第八条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光伏扶贫电站年度收入分配方案,报村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报乡镇政府审查,并报县扶贫办备案。收入分配方案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入分配的依据。根据分配和使用计划,村委会将分配年度实际发电收入,并在明年初公布当年收入分配和使用结果。
第九条各级扶贫部门应当将光伏扶贫电站的收入分配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相关市、县级供电公司应每年输入贫困光伏电站的光伏发电能力、发电收入和补贴资金分配等信息,相关贫困村应每年输入光伏发电收入分配信息。承担光伏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应积极建立光伏扶贫电站智能管理系统,有效提高运行维护效率。
第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扶贫办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