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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发[2019]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自己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派出的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和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深化供应体制改革,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钟发[2015]9号)精神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NDRC[2015]275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优先发电和优先购买计划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和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

首先,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优先发电采购制度的重要性

(1)发电优先和购电优先制度是贯彻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完善政府公益性监管服务职能的重要举措。优先发电是实现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保障性购买,保证核电、大型水电等清洁能源全面安全运行,促进调峰、调频等调节电源稳定运行的有效途径。优先购电是为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等重点用电提供负担得起的服务,确保民生用电安全可靠的必要措施。优先考虑发电和购买力,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促进有效市场与承诺政府的结合,对于确保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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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政府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坚持新时期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总结以发电和购电为主的经验,强化实施措施, 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优先发电和购电计划管理,加快建设适应市场化改革的电力运营管理新模式。 现货电力市场试点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发电和购电优先的改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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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和完善优先发电和优先购电制度,必须坚持安全可靠,以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为基本前提,促进电力安全可靠性的提高;坚持绿色发展,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消费,推动电力工业绿色发展和能源结构优化;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用电,保障居民用电、农业用电、重要公用事业用电和公共福利用电。坚持市场导向,只保留必要的优先发电和购电计划,优先发电和购电计划应通过市场积极实施。要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供需形势、供电结构和用户结构的实际情况,采取差异化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和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

二、严格界定适用范围,科学编制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

(四)编制优先发电计划应重点抓好电网安全民生保障、资源利用保障、政策激励等方面的工作。

为保障清洁能源的利用,纳入计划的风力和太阳能发电应根据无限消费地区资源条件对应的发电量进行全额安排。在住宿条件有限的地区,按照全额保障性购买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安排计划,研究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优先发电计划小时数逐年增加到合理水平。发电计划中包括的生物质能等其他非水可再生能源(包括直接燃烧、耦合等利用方式),应根据资源条件对应的发电量进行全面规划。对于基本负荷能力以外的水电,在用电条件好的地区,应根据当年供水情况,考虑资源、历史平均值、综合利用要求等条件,进行规划。在用电量有限的地区,对于尚未进入交易市场的水电发电量,计划应以机组前3年的平均发电量为基础,按发电量空的等比例安排。对于超出基本负荷能力的核电,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计划,确保核电的安全吸收。余热、余压、余气、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并根据资源条件对应的发电量进行总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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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网安全和民生保障方面,各类发电机组均按确定的最低启动方式进行规划,以确保电网的调峰、调频和电压支持,水电和核电则按承受基本负荷的能力进行规划。供热方式合理、实现在线监测、符合环保要求、符合国家热电比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应在供热期间按照“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

从确保跨省、跨地区资源利用的角度来看,国家规划范围内现有的大型水电、核电按上年实际水平或多年平均水平安排。根据当地政府的协议规划网络间的电力传输;如果国家计划中的现有燃煤发电机组采用点对点或类似的点对点专用线路传输方式进行送(配)电,则计划原则上应按照与接收省份同类机组同等的原则进行安排,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历史已经形成了一个燃煤发电机组,统一分配电力,并根据历史平均水平和供求变化安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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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策激励方面,针对贫困地区机组、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等。,根据相关政策中规定的激励要求安排计划。

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单位不得安排优先发电计划。

(5)优先购电计划的编制应重点保证农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重要公用事业用电和公益服务用电。其中,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应当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财政、通信、邮政、供水、供气等与社会生活基本需求相关或者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的用电。优先用电用户的生产、服务提供和工作期间的用电应完全纳入优先购电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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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合电力市场建设,鼓励和允许优先发电商和优先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三、切实完善政策体系,切实落实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

(7)发电优惠价格按照“保质保价”和“保量限价”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保质保价”的发电计划优惠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政府定价购买,“保质保价”的发电计划优惠量通过市场化定价。政府定价部分优先发电计划的比例应逐年下降,当同类型机组大多以市场化方式定价时,政府定价将被取消。通过竞价上网确定上网电价的优先发电机组,应当按照竞价上网形成的价格执行。具有市场导向价格的优先发电应通过参与当地电力市场来积极确定交易价格。未成交的部分,执行该地区同类单位市场化形成的平均购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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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跨地区资源利用担保的优先发电价格,由电力输配市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在实施国家能源战略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通过谈判或市场化交易确定,并通过签订中长期合同鼓励实施。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跨省、跨地区电力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2015〕962号)的有关精神; 优先发电计划电量以外的部分将参与受电区域的市场竞价。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建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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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定价,电网企业将根据优先购电计划向优先用电用户保证供电。

(八)建立优先发电计划指标转移机制。煤电优先发电计划指标的政策激励、省际和跨区域资源利用保障可以通过发电权交易转移到其他单位。优先发电计划目标优先转移到清洁能源发电机组和高效低排放火电机组。目标交易可以在本地进行,也可以跨省和地区进行。

由于系统安全、资源因素和机组自身故障以外的原因,保护清洁能源的优先发电计划不能完成的,应视为优先发电计划指标转移到系统中其他优先级较低的机组,相应机组应根据影响承担补偿费用。

(9)制定合理有序的用电计划,并每年滚动调整。当出现缺电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应保证优先购电用户的用电,其他用户应根据有序用电计划承担有序用电义务。

四、细化工作程序,规范优先发电管理,制定优先购电计划

(十)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优先发电和优先购电保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电力生产和消费情况,制定本地区下一年度优先发电和优先购电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应广泛征求跨省、跨地区输电和受电各方的意见,提出下一年度跨省、跨地区优先发电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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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征求各方对优先发电和优先购电计划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发、受电各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跨省、跨地区优先发电计划,将改进后的优先发电和优先购电计划纳入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部分重点地区的年度发展计划,并分发给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

(十二)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过程与准备过程一致,可以适当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提高效率。

五、明确保障措施,加强事后监督

(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国家优先发电和优先购电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优先发电和优先购电计划。

(14)省(区、市)政府部门应对电厂实施省级优先发电计划和跨省、跨地区优先发电计划,建立优先用电用户名单,并根据安全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十五)电网企业应通过电力调度机构优先实施优先发电和优先购电计划;根据优先发电和优先购电计划,与优先发电企业签订优先发电购销合同,与优先购电用户签订优先购电合同。合同的性质可以是差价合同或实物合同,积极推进优先发电计划的市场化部分交易和优先发电合同的转让交易。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做好优先发电计划市场化部分和优先发电指标交易的相关组织和服务工作。与优先发电计划相关的市场导向合同应优先于其他市场导向合同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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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发电机组优先级、用电用户优先级、发电优先级、购电计划安排和调整优先级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和“中国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委员会

2018年1月22日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和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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