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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极星固体废物网消息: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NDRC[2017]2166号)的相关要求, 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我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部编制并形成了《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指导规划(2019-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鉴于各城市已完成《规划》中具体地方建设项目的宣传,因此《规划》的宣传不再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宣传

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指导计划(2019

公示时间:2020年1月20日至1月30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任何回应,请联系江苏省发改委(信息环境司)和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

联系人: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环境司)

涂高025-83392458/13921415738,jssfgwzhc@126.com;

江苏工程咨询中心

xt@cnjecc.com徐体025-83581369/15050587935

附件:《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9-2030年)》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长远发展

指导计划(2019-2030)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在新时期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下,我们将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位一体”战略布局的要求,立足当前、长远、统筹规划,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新的发展观,把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作为治理污染的重点领域,支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循环利用为发展目标,着力解决设施“邻避”问题,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粉煤灰处置、炉渣资源利用等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从而为城乡人居环境的不断改善、全面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农村奠定坚实基础

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指导计划(2019

(2)基本原则

1.总体规划和逐步实施。与国家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空房的市县规划充分衔接。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既能满足当前一段时间的需求,又能为未来发展预留空房间。

2.布局合理,共建共享。倡导集约节约、共建共享理念,鼓励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采用工业园区选址和建设模式,协调不同类型城市垃圾的处理和处置,组建一体化项目群,探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跨区域共建,实现一定区域内的共建共享,有效化解“邻避效应”,引导“邻避效应”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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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与管理相结合,提高质量和效率。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系统及部分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建设与管理,需求与时机,投融资等。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前规划,科学论证,选择先进适用技术,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和维护的长效机制,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运行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城市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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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创新机制和多管齐下的方法。根据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基本和公益性特点,建立完善高效的投资机制、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体系。深化垃圾焚烧发电设施供应模式改革,拓宽资金来源,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三)主要目标

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建设,着力解决设施“邻避”问题,提高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运行管理水平,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容量和布局与实际需求相匹配,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全面提升。

到2021年,江苏南部和中部的全部生活垃圾将被焚烧。苏北地区将以焚烧为主,辅以卫生填埋,逐步减少一级填埋。全省生活垃圾焚烧能力将达到7万吨/日,生活垃圾焚烧率将达到80%以上。

到2030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能力将达到10万吨/日以上,生活垃圾焚烧比例将达到85%以上。

二。规划任务

(一)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布局

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镇附近产生的生活垃圾纳入市、县(市)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原则上城镇不得单独建设垃圾处理设施。近期将在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台州和宿迁建设27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到2030年,通过实施33个新建(扩建和改造)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全覆盖,进一步填补这一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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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区域整体发展和设施共享的原则,科学选址,统筹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能力建设,减少“邻避”影响,应围绕新型城镇化的要求进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选址应满足用地空的规划要求,尽可能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满足国家和省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并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标准》等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粉煤灰无害化处置的区域性设施。服务范围将延伸至周边县(市),充分发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规模效应,推进集约化发展模式,实现区域共建共享相关设施和一体化发展。积极推进垃圾分类,研究和探索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焚烧共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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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能力

1.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鉴于城乡生活垃圾产量不断增加,按照苏北“基本实现苏南、苏中生活垃圾全焚烧,以焚烧为主,卫生填埋为辅”的目标,大力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大苏北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力度,加快垃圾焚烧飞灰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培育焚烧厂专业炉渣回收企业,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可持续发展。加快现有设施改造升级,逐步缩小地区间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差距,加快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挂钩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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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设施必须同时配备粉煤灰处理设施,或者在现有填埋场内预留一个具有足够储存能力的粉煤灰处理库区,以有效做好粉煤灰的处理和处置工作。协调区域焚烧设施建设,鼓励周边地区通过区域共建共享,建设垃圾焚烧炉渣和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渗滤液处理设施应与垃圾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导则》的要求,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利用水泥窑合作处理生活垃圾、粉煤灰及相关资源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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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

倡导“绿色焚烧”和“清洁焚烧”理念,因地制宜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节地、节能、经济适用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优化工艺流程,有效解决焚烧烟气、飞灰、渗滤液等处理问题,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在高标准建设和高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节地、节能和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污染控制和监督设施应得到改善。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技术和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应鼓励地方当局严格按照烟气排放等国家标准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开展相关处理技术研究,规范渗滤液排放,对不符合垃圾渗滤液处理标准的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焚烧飞灰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管理,鼓励采用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新技术和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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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倡导建立资源回收基地

积极推进资源回收基地建设,分类利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园林垃圾、城市污泥等城市垃圾,进行集中协调处置,解决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难的问题,减缓“邻避效应”。新建垃圾焚烧设施将逐步发展成为大型、高标准、园区化设施,提高集约化处理和管理水平,引领行业产业发展。基地建设作为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功能区,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土地空,优先保证土地供应。在规划期结束时,每个设区的城市都应该建立一个资源回收基地。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积极开展基地建设,培育和推广多种高效适用的城市垃圾回收利用模式。近期将优先建设无锡惠山、江阴秦王山工业园、徐州新沂市、常州新北、连云港东海县、扬州等7个国家级资源回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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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运输体系

1.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餐厨垃圾等垃圾)四大类的实施,大型垃圾和装饰垃圾分别设立临时存放点,农村实行“二次四分法”(易腐垃圾和非易腐垃圾,其中非易腐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定点投放)。各地要按照确定的分类类型,统一配置和设计设计设计美观、标识易懂、规格适宜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设置垃圾分类导向标志;新建、扩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标准建设,主体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体系,包括“家庭分类、村庄分类收集、城镇回收清运、有机垃圾生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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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居民和社区对生活垃圾进行深度分类,并将可回收材料移交给回收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采用定期定点分类收集运输方式,引导居民直接将分类垃圾投入收集运输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

2.实现垃圾收集运输系统的全覆盖

根据城乡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原则,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收集运输体系,提高收集率和收集运输效率,扩大分类收集覆盖面。加快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布局和机械化收集运输设备配置建设,实现城乡垃圾收集运输系统全覆盖;加快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前端收集设备升级,提高垃圾收集运输效率,降低环卫劳动强度。着力加快苏北垃圾收运体系建设,缩小地区差距。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实施城乡居民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有机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根据垃圾分类设施配置标准,完善垃圾分类收集计划,根据需要增加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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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集疏运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水平

推进垃圾转运设施系统化、规模化发展,合理组织生活垃圾物流,科学确定收集运输方式,优化转运方式组合,统筹安排分类运输路线、时段和运营组织,实现标准化运输,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效率。加快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建设和垃圾前端收集设备改造升级。单个压缩转运站规模不低于50吨/日,加快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配送点建设。大中型垃圾转运站服务范围内一批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小型垃圾转运站将被关闭,转换为卫生站等服务功能。我们将继续改造一批技术落后的垃圾转运站,增加除臭和渗滤液收集系统,提高技术水平,弥补转运能力,提高转运效率。提高运输车辆标准化水平,增加符合密封运输要求、标志统一的机械化分类运输车辆数量,推广使用机械化、密封化、新能源废物收集运输车辆,实现废物收集运输车辆“全密封、全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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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设施运行管理和保护水平

加强设施运行管理,规范运行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实施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和运行,提供完善的污染控制和监测设施,开展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监测结果,实施全过程污染控制。严格执行“植树协会”的相关要求,逐步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和信息。发展智能环卫,利用数字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数字环卫系统(internet plus)建设,完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排放监管体系,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化监管试点工作,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分析,重点对焚烧厂主要设施运行状况、烟气排放和渗滤液处理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实现运行问题智能预警。加强环境监管,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实施供热、供电等适当补偿措施,严格防范环境风险,有效化解“邻避效应”,努力建设“邻避式”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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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键项目

(a)规划项目和投资估算

1.概况

近期(至2021年),根据抗击污染防治、支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新建(改扩建)垃圾焚烧厂27座。项目建成后,预计焚烧能力将增加2.7万吨/日,总投资170.2亿元。到2021年,全省将有57座垃圾焚烧厂,设计能力为79,000吨/日。

从长远来看(2022-2030年),将新建33座(改造和扩建)垃圾焚烧厂。项目建成后,预计新增焚烧能力4.3万吨/日,总投资约249.9亿元。到2030年,该省将有62座垃圾焚烧厂,设计能力为123,000吨/日。

2.次区域局势

垃圾焚烧项目建成后,到2021年,无锡将基本满足2030年的长期需求,其他城市需要在2030年前增加部分垃圾焚烧能力。详见表3-1。

表3-1各地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

(2)效益分析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从社会效益来看,垃圾焚烧可以更好地解决日益严重的生活垃圾问题,改善城市卫生环境,减少垃圾处理用地,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当地就业,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节约能源。从环境效益的角度来看,生活垃圾高温焚烧可以有效消除致病菌,替代卫生填埋,减少对地下水污染的威胁。通过焚烧,生活垃圾的体积和重量可分别减少90%和80%,减量化效果明显,环境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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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项目分为垃圾处理项目和环境处理项目。其目的是处理废弃物,改善环境,实现废弃物资源的综合利用。实践证明,垃圾焚烧发电工艺已经成熟,是目前“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的最佳途径。该“计划”是处理生活垃圾的指导性计划。拟建近期建设项目均已进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扩建工程将建在原址上。长期建设项目将根据当地生活垃圾处理需求提出预测和参考指标。施工现场只对行政区县开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指导规划应编制环境影响章节或说明,这部分内容是专门编制的。通过本章,提出了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和原则,加强了对项目日常运行的严格监管,防止生活垃圾在贮存、堆放、运输、分拣、焚烧和填埋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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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影响分析

1.与相关计划的协调分析

本《规划》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国家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这些计划之间没有矛盾或冲突。在拟建项目的规划选址中,与土地空规划和当地环境保护规划相联系。并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展改革部发[2017]2166号)、《关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十三五”规划实施指导意见》(国能新能源发[2017]31号)、《关于推进资源回收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部发[2017]17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意见》(程健[2017 《江苏省打赢蓝天战役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2018]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82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等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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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明确禁止设置污染项目的地区,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性基本农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应满足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鼓励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鼓励利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的新项目选址和建设模式,预留改建或扩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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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态环境影响浅析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空气污染源主要是净化后的焚烧烟气。应选择先进、成熟和可靠的技术。应选择适合当地废物特点的焚烧炉。严格禁止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以确保生活垃圾的充分燃烧。规划项目应采取高效的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烟气净化工艺的选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技术规范》(CJJ90)及其他相关要求。关键活性炭注入量/烟气量、袋式除尘器过滤风速等指标。二恶英和重金属烟气高级净化装置是首选。焚烧后的烟气应由独立的排气管排出,多个焚烧炉的排气管可采用多缸集群式排出。排放的烟气和排气管的高度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相关标准要求。严格开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内VOCs活性源排放减少2倍或关闭项目减少1.5倍进行置换。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应严格控制。正常运行时,设施内的气体应在焚烧炉内通过高温处理收集,经除臭处理后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为项目周围环境中的敏感目标设置适当的保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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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环境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垃圾渗滤液、垃圾排放区冲洗水、垃圾车和垃圾通道冲洗水以及生活污水。主要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和总氮。生活垃圾装卸、储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采取密闭或负压措施,并确保在运行和停车期间不允许排放恶臭气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工厂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相关标准后,接入当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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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声环境影响分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主要噪声源是汽轮机、锅炉、风机、空压机、冷却塔和各种泵的运行噪声,对外部环境有一定的影响。拟建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以满足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

(4)固体废物的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焚烧炉渣、粉煤灰、渗滤液预处理产生的污泥等。规划项目处理处置前的厂内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应按照国家相关固体废物贮存要求进行设置,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高温焚烧后残渣中的矿物成分主要是硅和氧化铝,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可以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应根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批要求进行相关试验。粉煤灰固化物渗滤液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后,可输送至卫生填埋场或辅助灰场进行填埋处置。符合《水泥窑固体废物协同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后,可免于水泥窑协同处置。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在工厂妥善处理。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和粉煤灰处理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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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占地面积会对生物质造成一定损失,但损失相对较小。垃圾焚烧厂排放的二恶英会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于位于不同地理位置、采用不同烟气控制技术的垃圾焚烧炉,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不同的。规划项目应采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以减少对附近大气、土壤和植被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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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下水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根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610)的要求,在厂区内采取地下水分区防渗措施,以减少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7)土壤环境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产生的焚烧烟气中含有重金属和二恶英,可能会沉降到项目周围的土壤表面。焚烧发电厂的位置应合理,并采用先进的烟气净化措施,以尽量减少对土壤的影响。

(8)环境风险影响分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制定厂内关键风险控制单元,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与项目现场采取联合控制和联合防御,防止环境污染事故。

(二)环境保护对策和建议

“规划”中各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土地空的规划要求,尽可能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项目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选择合适的焚烧炉类型,控制垃圾焚烧设施烟气中的酸性气体、氮氧化物、颗粒物、有机物和重金属。采用封闭式压缩车运输,垃圾卸载,垃圾输送系统和垃圾储槽采用封闭式设计,垃圾储槽和垃圾输送系统采用负压运行,垃圾渗滤液处理构筑物密封,防止恶臭。渗滤液经处理后,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接管标准,然后接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然后回用或达标排放。根据场地天然基础层的防渗性能和场地地下水位埋深,厂区内不同的污染防治区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从项目选址、工厂布局优化、设备选型优化、隔声、减振等方面减少对声环境的影响。按照循环利用的原则,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炉渣应综合利用。焚烧飞灰稳定后,应进行特性监测,以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相关要求,并可运输至卫生填埋场或辅助灰场进行填埋处置。

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指导计划(2019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建立完善的重点污染源监控系统,覆盖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实现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烟气和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和炉内氧气含量的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系。

(三)综合评论

“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其他相关规划、指导纲要和环境保护政策具有良好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项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环境准入要求,有效实施各种措施,防止和减轻不利的环境影响。该计划的总体方向明确,实施该计划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总体上是可行的。

V.保障措施

组织和领导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要职责,上下联动。地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结合地方环境卫生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垃圾焚烧设施及其配套项目的推广规划,并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落实项目用地和资金等建设条件。地方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计划内重点项目的审批,推进PPP项目和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重点项目给予重点保护;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重点项目的运行资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措施的落实情况和项目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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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保证

结合相关产业政策,以法律为依据,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推进环卫行业依法管理。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认真做好烟气治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专业企业规范建设和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完善环卫行业监管体系,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和检查检查制度,加强运营管理考核,建立生活垃圾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提高科学监管水平。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管,规范监管机构资质要求,实现行业全过程专业化监管,促进行业标准发展。根据“谁受益、谁付费、谁受害、谁获得赔偿”的原则,建立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指导计划(2019

(三)财务担保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中央预算资金支持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加大各级财政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确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运行。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减量化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鼓励技术成熟、资金雄厚的专业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通过公私合作等方式参与城乡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在推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过程中,应建立更加完善的利益补偿和平衡机制。征地、拆迁、安置等补偿。应该是高或低,并且应该在政策范围内合法和合理地提供足够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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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支持

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建立健全全省垃圾处理技术和标准体系。加强技术研发,积极推进清洁焚烧、二恶英控制、粉煤灰无害化处置和利用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夯实行业技术基础。加强规划指导,优化工程设计,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项目建设水平。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从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快垃圾焚烧设备的技术改造和处理技术的技术创新,提高行业科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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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

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在地周边社区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问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宣传活动,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知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生活垃圾分类、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理念。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循环经济和资源再利用项目建设,营造人人关心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业积极融入周边社区公共事务建设,将矛盾对立转化为利益相关者。完善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公众参与环境卫生建设,推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游戏型”向“共享型”转变,引导形成“邻里受益效应”

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指导计划(2019

截至2018年底全省建成的垃圾焚烧厂一览表

*:工厂为南通市服务,施工地点位于如皋市。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指导计划(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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