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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管理。

具体而言,《通知》将中国保监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保险基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由原来的8条修改为19条,并对信托公司条件、信托信用评级、关联交易等进行了调整。、问责等内容;增加了新的要求,如禁止将信托作为一种渠道,加强信托公司的积极管理责任,渗透基础资产,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设定投资比例限制、信用增级安排和无信用增级条件。

万亿大消息 银保监会出手:发布这一重磅行业新规

据业内人士解释,新规的出台无疑是对因行政处罚而无法开展信用保险业务的信托公司的“放松”,但同时也对信托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规模是1.27万亿

保险机构投资基金信托业务欢迎规则

近年来,保险基金投资基金信托的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8年底,保险机构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7万亿元。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精神,中国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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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由原来的8条增加到19条,保留了保险机构投资基金信托的决策授权机制、专业负责人资格、基本资产范围、法律风险、投资后管理、信息报告、行业自律管理等要求;调整信托公司条件、信托信用评级、关联交易和问责;增加了新的要求,如禁止将信托作为一种渠道,加强信托公司的积极管理责任,渗透基础资产,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设定投资比例限制、信用增级安排和无信用增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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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发布是银监会推动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于保险主营业务和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扩大“宝信”的合作范围,有利于为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明确保险资金去渠道化、去套现化的监管方向,有利于限制不合理、不合规投资业务的发展;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信用增级安排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有利于打破金融机构的刚性赎回;界定基础资产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在非标准资产上积累的行业优势,引导保险资金更多地流入实体经济。同时,《通知》实行“以旧换新”,有利于保持机构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性,确保制度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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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银监会将加强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业务监管,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投资的优势,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说重点。

规章从8条增加到19条

《通知》将中国保监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由原来的8条修改为19条。

具体来说:对信托公司的条件、信托信用评级、关联交易和问责制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新的要求,如禁止将信托作为一种渠道,加强信托公司的积极管理责任,渗透基础资产,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设定投资比例限制、信用增级安排和无信用增级条件。

根据修订内容,基金整合主要有以下六个主要内容和影响:

1 .重大行政处罚减为1年

根据新规定,信托公司的进入壁垒是: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投资业绩稳定,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二)过去一年内,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到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说明:此前规定“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对此,长安信托发展研究部认为,新规定将信托公司从“不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放宽到“不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有利于促进信用保险业务的合作。

从2017年3月开始严格的金融监管到今年5月底,由于许多信托公司受到行政监管处罚,能够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信托公司越来越少,影响了保险公司非标准债务资产的配置。因此,不合理放松这一规定符合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发展需要。

2.不要投资于较低层次的结构化信任

新规明确限制了投资于结构性集合基金信托的保险基金的次级受益权。

说明:过去不禁止投资结构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次级受益权,只要求在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3.非标准索赔的评级应为aa或以上

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级或相当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aa级。

说明:以前的规定是保险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A级或相当于A级。

因此,新规定对基础资产的评级要求比以前更高。

然而,长安信托发展研究部表示,评级要求的提高对保险和信托之间的合作影响不大。“考虑到近两年来,由于去杠杆化的影响,债券市场和信托产品的信用违约风险有了明显的改善。这一次,将集合信托产品的评级要求提高到aa级,符合非标准债务市场的现实。在实践中,保险基金对集合信托计划融资的评级要求一般都在aa级以上,有些保险公司内部要求aa+,因此这一评级要求的提高对保险与信托的合作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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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确投资产品的信用增级安排

新规还明确了对投资产品信用增级安排的要求,信用增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融资主体的信用增级方式和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二)信用增级采用下列担保、质押担保或其组合;

1.担保成立的,应当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足额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信用等级不得低于保证人,保证行为应履行所有法定程序,同一保证人的对外担保总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融资实体的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实体净资产的1.5倍。

2.设立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被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应当办理质押登记,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被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不得低于应偿还的本息。

3.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三)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担保、回购及其他代表其承担风险的承诺。

(四)信用等级为aaa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融资实体,可免于信用增级:

1.去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

2.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融资主体募集的项目是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项目。

5.禁止基于渠道的信用保险合作

规定保险资金应当投资于集合基金信托,信托合同应当明确责任和义务,禁止将基金信托作为渠道。要求基金信托由受托人独立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和后续管理等积极的管理职责。即使聘请了第三方投资顾问,也不允许转移积极的管理责任,而只是充当一个渠道。

解说:据报道,目前保险基金投资集合基金信托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信托公司积极管理,主导资产筛选、交易结构设计、尽职调查、风险决策和期限管理的全过程。保险基金只作为出资者之一参与投资;

第二,保险公司在资产收购、结构设计和尽职调查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信托公司仅作为渠道,这通常被称为“虚假收款和真实渠道”项目。这种模式在信托和保险合作中更为常见。

长安信托表示,禁止资本信托作为投资渠道将对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信托公司必须提高其在资产收购、风险决策和后期运营管理方面的专业能力,以赢得更多的合作保险资金。

6.浓度极限

为防止虚假集合,新规还限制了保险投资在单一集合基金信托中的比例,即除aaa级集合基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在同一集合基金信托中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在同一集合基金信托中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以下是该文件的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保险基金投资集合基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豹建办发[2019]144号

银监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每笔投资应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逐项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负责人,完善可追溯问责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应当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专业责任人相比较,纳入风险责任人监管体系,并遵守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资格、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的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明确信托公司的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估机制,并实施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投资业绩稳定,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二)过去一年内,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到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四、保险基金投资于集合基金信托,其基本资产仅限于非标准化债务资产、非上市股权资产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和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行业的基金信托,融资主体应当承诺资金不会用于国家和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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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基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国内合格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相当于aa级。

6.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务资产的集合基金信托,应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满足以下要求:

(1)融资主体的信用增级方式和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2)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法或其组合:

设立担保的,应当足额、无条件、不可撤销地保证本金和利息,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的信用等级不得低于担保人。担保行为应履行所有法定程序,同一担保人对外担保总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融资实体的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实体净资产的1.5倍。

设立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被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应当办理质押登记,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被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不得低于应偿还的本息。

银监会批准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三)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担保、回购及其他代表其承担风险的承诺。

(四)融资主体信用评级为aaa,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1 .去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2.最近三年连续盈利;3.融资主体募集的项目是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项目。

七、对于基础资产为非上市股权资产的集合基金信托,相关基础资产应符合保险基金投资股权或房地产的监管要求。

八、保险资金投资集体基金信托,应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严禁利用基金信托作为渠道。基金信托由受托人独立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和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职责。信托公司管理基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应当遵守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将其主动管理责任转移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渠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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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险基金不得投资单一基金信托,也不得投资结构性集合基金信托的次等受益权。

十、除aaa级集合资金信托信用评级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总额不得高于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总额不得高于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十一、保险资金投资集体基金信托,不得有涉及利息转移、利息转移等不正当交易。,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交易条件。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价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十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加强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律师应就投资行为、信托目的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出具相关意见。

保险机构应加强投资后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理计划;定期监控融资主体和项目运作情况;进行定期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建立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保险资金安全,查明风险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按规定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对于不履行职责、违反银监会相关规定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银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13.个人投资者参与保险基金投资的集合基金信托,信托公司应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确保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坚持产品风险水平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严禁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水平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信托。

14.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提交信息。未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5.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一)不直接投资于特定的基础资产,有一层套期保值;

(二)基础资产涉及的房地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融资实体或担保实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三)基础资产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四)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的融资实体与保险机构有关联关系;

(五)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阅相关报告,中国保监会认为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外部信用评级风险披露不充分,投资资产风险无法客观反映,可能要求保险机构做出相应调整。

十六、保险业、信托业相关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估,同时,对投资所涉及的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进行定期评估,对未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且情节严重的,列入行业警示名单。

17.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管理职责,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应遵守投资管理和保险资金委托理财产品投资的相关规定。

十八、为维护市场稳定,保险机构投资集体基金信托实行“新老截止”,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的产品,可以继续投资连结,但新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按本通知执行。

十九、上述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万亿大消息 银保监会出手:发布这一重磅行业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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