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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吴晓彤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国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会议纪要,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建设。
据悉,《纪要》是2019年12月24日召开的全国债券纠纷审判座谈会形成的一项重要司法成果。中国证监会表示,会议纪要的发布有利于优化债券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统一法律适用,进一步畅通法律化的救济渠道,提高司法救济效率,促进责任明确、处罚平等、权责对等的治理约束机制的形成,对于更好地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平稳有序化解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负责人介绍,《纪要》是我国第一份系统的审判债券纠纷的司法文书,主要从债券类型和案件类型两个方面限制了适用范围。就债券类型而言,它仅限于三种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券。就案件类型而言,也有三种类型的案件:债券违约引发的合同纠纷、发行人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纠纷、发行人破产引发的破产案件。
具体来说,会议纪要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债券受托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债券持有人可以自行或共同提起诉讼,这有利于提高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二是规定了债券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和诉讼方式,实现了案件管辖和审判的相对集中。三是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审议平台作用,尊重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四是规定了发行人的违约责任、欺诈发行债券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因果关系抗辩等问题,依法提高了债券市场的违规成本。第五,对受托人、债券承销和服务机构等其他主体的责任认定作出规定,明确责任与过错程度的结合。第六,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持续信息披露和及时确认债权等义务。
此外,《会议纪要》还从四个方面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做出了特别规定。最高法民院负责人表示:首先,《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有效性,以确保受托人和诉讼代理人能够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如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组、和解和清算等。第二,鉴于在破产案件中对债券持有人权利的保护,《概述》要求法院在确定债务委员会成员时为债券持有人的代表保留席位。第三,规定了债券持有人在重大问题上的表决权保留。为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会议纪要规定了对可能损害或转移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相关协议的表决。受托人和诉讼代理人必须忠实地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愿。第四,为支持受托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物权,统一收取案件执行款,《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诉讼利益和费用负担。
中国证监会表示,债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关系到整体金融稳定。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债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积极推进风险防控的法律供给,不断加强对债券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同时,中国证监会将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要求,严厉查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推动加强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追究,大幅增加证券违法成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编辑乔传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