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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农业农村正式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首次确定畜禽种类范围。 记者就《目录》的制定背景、第一文案、贯彻执行等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的负责人。
问:我知道这是中国首次发布家畜遗传资源目录,《目录》制定的背景、意义是什么?
答: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用野生动物恶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家畜遗传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部开展了两次全国性的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基本明确了资源基础,为《目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最近,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的有关规定,推进农业农村密集研究,加快制定《目录》,征求3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1个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多次听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产业界专家的意见。
《目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保障畜产品比较有效的供给和质量安全。 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丰富,长时间驯化选育而成的畜禽,较有效地支持了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 改革开放40年来,畜牧业迅速发展进入快速车道,总产值近3万亿元,增长142.5倍。 肉、蛋总产量居世界首位,分别占全球总产量的26%、40%。 家畜种业已经成为我国现代畜牧业快速发展的战术支撑。
《目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的重要辅助文件,确定这些动物属于家畜家禽,这些家畜的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繁殖、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于《畜牧法》的管理,反映了当前畜牧业生产的实际诉求 《目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畜牧法》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正确掌握畜禽范围,规范畜牧业监管工作,正确解决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快速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快速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具有现实意义。
问:我们在《目录》中家畜种类繁多,有猪、牛、鸡等常见家畜种类和梅花鹿、鸵鸟等特色,家畜范围如何明确?
答:在《目录》的编制过程中,我们的要点掌握四个大致情况。
在一次性科学中,家畜是哺乳纲和鸟纲范围内的饲养动物,被列入“目录”的家畜需要经过长时间的人工饲养,具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
二是强调安全,优先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
三是尊重民族习性,兼顾多民族的生产生活资料和以前流传下来的文化等因素
四是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通行方法等。
根据上述大致情况,《目录》被列入33种畜禽中,包括以前流传的畜禽17种、特殊畜禽16种。 这些家畜都是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饲养动物,具有一定的集体规模,是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殖,为人类提供肉、蛋、乳、毛皮、纤维等产品,满足角色、运动等的需要
以前传下来的牲畜是我国畜牧业生产的第一个组成部分。 其中猪、牛、羊、马、驴、鸡等驯化上万年以上,骆驼、兔子、鸭子、鹅、鸽子、鹌鹑等驯化也少于千年以上。 特种家畜是畜牧业生产的重要补充,有些在国外引种,在我国养殖时间不长,但在国外也有至少千年的驯化史,种群稳定、生产安全,如骆驼、火鸡、鸵鸟等。 有些是中国特有的地域特色种类,养殖历史悠久,已经形成了较完整的产业体系,如日本鹿、笨蛋、驯鹿等。 一些非食用特殊用途的种类,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有水貂、银狐、北极狐、貘等成熟的饲养品种。
问:我们知道《目录》是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在执行中有几个具体的员工要做,农业农村部要采取那些措施来执行吗?
答:制定《目录》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的重要措施。 实施《目录》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责任。 作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我们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公布与“目录”配套的品种清单。
最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发布了与《目录》配套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文案是通过国家鉴定、鉴定的33种畜禽的800多个地方品种、育成品种、引进品种及配套体系。 《名录》将在农业农村官网上公布,便于养殖场户、管理者和社会公众咨询,增强《目录》贯彻实施的可比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
在《目录》实施过程中,要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意见》,加强落实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保护机构的责任,健全保种场(区)生物保种和基因库遗传物质保存相结合的保护体系。 加强挖掘畜禽良种、优良基因加快培育国际有竞争力畜禽新品种的国际合作交流,规范畜禽遗传资源出境管理,加强地方特色畜禽遗传资源产业化开发,提高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水平。
三是加强畜禽种业和畜牧业监管。
指导畜禽养殖主体开展规范化饲养。 加强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健全畜禽良种繁育、饲养管理、产品加工、疫情防控等体系。 严格动物卫生法执行监督管理,比较有效地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畜产品质量和生物安全。 加强特种畜禽养殖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技术要求,不断提高特种畜禽养殖水平。 依法加强对水貂、银狐、北极狐、貘等毛皮动物的饲养管理,严禁以食用为目的进行胴体经营。
四是加强政策解读和推进的诱惑。
统一开展《目录》和配套《清单》等的推广解读、专题培训、实施工作。 要点推进介绍我国畜牧业快速发展情况,增进公众对畜禽养殖业的了解开展畜禽健康养殖、疫情防控等技术普及和法律法规的推广教育,提高养殖者饲养管理水平,推进生物安全措施落地。
问:《目录》公布后,如何快速发展畜禽养殖业的健康?
答:农业农村高度重视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近年来,我们保护了优越的供给、较强的安全、生态,加快了畜牧业快速发展的方式转变,推进了畜牧业的转型。 其次,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在《目录》记载的范围内规范饲养经营活动。
推进家畜规模化标准养殖,
制定标准化饲养管理规程,建设标准化规模的养殖场,总结可复制宣传的典型模式,发挥基层畜牧兽医技术宣传机构、领域协会的作用,提高养殖场户的生物安全防护和饲养管理水平。 加强畜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产地检疫申报、突发疫情处置等职责,鼓励和支持建立免疫小区,提高区域防控能力。 继续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加大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政策支持力度,推动种养结合快速发展,完全关联标准体系,培育畜禽粪便解决利用专业化服务主体。
问:狗是大家熟知的饲养动物,为什么这次没有记载在“目录”中?
答:“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关于“狗是否列入“目录”的意见中,大多数赞成狗没有列入“目录”。 狗的驯化历史悠久,过去主要是看家和狩猎放牧。 目前,狗的用途更加多元化,表现为宠物陪伴、搜救警用、陪伴导盲等功能,与人类的关系更加密切。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统计的牲畜家禽中没有狗。 国际上不遵守家畜管理,韩国畜产法记载的家畜中也不包括狗。 应该明白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文明理念和饮食生活也在变化,以前关于狗的习俗也在一点一点地发生着变化。 《目录》属于正面清单,被放入的家畜按照《畜牧法》管理,狗没有列入《目录》,但也不是野生动物,并不意味着不能饲养。 关于犬的管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已经有些经验和方法,制定了限养、登记、强制免疫等制度规定。 今后,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问:“目录”中的家畜和我们在野外看到的野生动物有那些不同? 驯服的野生动物没有列入《目录》,具体有什么想法吗?
答:《目录》记载的家畜有确定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 已知家禽已被野生动物驯化,其遗传结构和生物学特征与野生动物相比,一般在以下方面有本质变化。
一是克服野性,适合群养
二是克服季节性发情的习惯,可以多年繁殖
三是遗传性能稳定,有一定的种群规模,不依赖野生种群即可独立繁殖
四是有成熟品种,生产性能、经济性能明显提高。
自然界的哺乳动物有5400多种,鸟纲动物有9800多种,大部分是野生动物。 《目录》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养殖户建议将饲养野生动物列入《目录》。 由于它们饲养野生动物,有些人工饲养时间不长,有些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难以与野生种群区分,公共卫生风险不明显。 属于哺乳期纲、鸟纲范围,不具备畜禽标准和条件,不列入《目录》,不应当继续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
问: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建议将黑斑蛙、柑桔、青蛙、虎纹蛙等蛙类列入“目录”,以下蛙类的管理有什么考虑事项?
答:蛙类是两栖类,不是家畜家禽的范畴,不能列入“目录”。 反映出《目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地部分蛙类存在交叉管理问题,要求确定蛙类的管理类别。 为此,农业农村和国家林草局多次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青蛙、柑桔、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管理, 步骤是,两部门根据上述划分及时调整相关名录,指导各地主管部门推进地方相关点野生动物名录的保护协调。 对虎纹蛙,根据林草局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在国家要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时确定。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决定蛙类管理划分的一部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蛙类资源保护。 根据两部门的通知确定要求,除科学研究、种群控制等特殊需要外,从事禁止捕获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的人工养殖生产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问:在《目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养殖户提出了合理的经济补偿等善后解决问题,农业农村部门如何合作搞好相关事业?
答:关于解决饲养野生动物善后的问题,国家林草局发布了贯彻《决定》、《关于禁食继续从事野生动物的通知》,今天发布了《妥善处置饲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要求对野生动物进行处置、养殖户进行补偿、转行 农业部也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领导当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林草等部门做好野生动物善后解决、受影响农户调整、生产经营活动转变等工作。
问:《目录》在实施中要调整吗?
答:这个“目录”不是不变的,可以调整。 畜牧业快速发展和生产实践中,确需列入《目录》的,我部根据《畜牧法》的规定,根据快速发展的实际,科学认真判断论证后,按法定程序调整《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