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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决珠海市前市长李泽中受贿、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以受贿罪判处李泽中有期徒刑13年,以罚金350万元为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
经法院审理,2009年至2009年,李泽中为省广盛资产经营有限企业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及珠海市市长等职务便利,为谋取他人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共计6100万余元(部分未遂)。 从年到年,李泽中担任广盛资产经营有限企业副总经理期间,徇私枉法,与他人合伙收购海外项目,给国有资产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失。
法院认为,李泽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的表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记者】尚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