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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7月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况下,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规定。

法律列举了三类: (一)事件涉及外国或国外势力介入的许多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辖确实很困难。 (二)出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比较有效地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 (3)出现了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沈春耀表示,在这一特定情况下,国家安全办公厅管辖相关案件在启动程序上的法律规定也非常严格和确定。 首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交,或者由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提交。 其次,无论提出哪两条途径,都需要中央人民政府的批准。 香港国安公署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整个执法工作是相关的许多环节。 行使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立案侦查由驻港国家安全公署负责,起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有关检察机关负责。 案件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相关法院负责。 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些诉讼活动和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对此,法律在第55、56、57条中有确定规定,这是一系列的执法司法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相比之下,只不过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虽然是极少数,但法律制度必须安排。 这也是根据宪法和基本法明确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中央是特别行政区全面管制权的重要体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机关有力、比较有效的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支持和加强,有利于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的发生。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驻港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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