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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市中院二审7月29日下午开庭审理叶铁春流氓罪案件。 作为被废除的罪名,流氓罪再次回到了公共视野。

上游情报记者称,该案为再审案件,1993年9月29日,辽宁省海城市法院对被告叶铁春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1998年2月,服刑结束的叶铁春提起诉讼,同年4月海城法院重审后,撤销原判决,宣判叶铁春无罪。

21年后的2019年5月,海城法院制作了再审决定书。 年6月11日,再审案件开庭。 6月23日,海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叶铁春的行为已经构成流氓罪,应予处罚,撤销了1998年海城法院的无罪判决。 叶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7月29日,该再审案件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叶铁春辩护人刘长认为,该案件存在严重程序问题,一审法院未传唤被害人。

辽宁男子因流氓罪被判刑,服刑后无罪

根据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挑衅、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主要分子将被判处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1997年修改《刑法》时,流氓罪被取消,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挑衅案罪等。

叶铁春,1953年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是海城市副食品企业、海城市餐饮企业、海城市矿区商业联营企业前经理,现已辞职。

检方指控,1988年至1991年,叶铁春6次与他人争吵、殴打他人,其中最严重的一次是1991年,伤者轻伤。

1991年8月25日,在三轮车夫罗士强扒叶铁春家门口向乘车人要钱,叶铁春看到后,从院子里出来殴打罗。 经鞍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伤者左侧第二、三肋骨骨折、第三肋骨骨折断端移位,轻伤。

另外,叶铁春还打过三次架。 1988年4月5日,叶铁春撞伤海城市蔬菜企业经理张士科头部,经医院诊断,张士科为左耳外伤、左眼睑淤血、左眼眶软组织挫伤、脑外伤综合征。 1989年6月,叶铁春因停车问题与海城市兴华商店经理陈春梅发生争执,殴打陈,之后指示同一人继续殴打陈。 1989年夏天,因为妻子和王某吵架。 叶铁春知道后,向对方拳打脚踢,国王跪下求饶。

根据海城市生活的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9 )辽0381刑再2号判决书,海城市生活的人民检察院在海检起字( 1992 )第251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叶铁春犯有流氓罪、贪污罪,并向该院提起公诉。 1993年9月29日,居住在海城市的人民法院在( 1993 )海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叶铁春犯有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在海城市生活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叶铁春没有上诉,刑期已经执行。

1998年2月10日,叶铁春向住在海城市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同年4月1日决定再审,1998年4月16日撤销判决( 1993 )海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叶铁春宣告无罪。 被告原审未上诉,在海城市生活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后,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鞍检刑撤回抗诉书[1998]4日。 这个判决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

▲6月23日,居住在海城市的人民法院撤销了海城法院1998年下达的无罪判决,重新认定叶铁春犯有流氓罪。 回答者的提供图

22年后法院复审,无罪判决被推翻

叶春无罪判决22年后,没有想到事件突然决定重审。

2019年,在海城市生活的人民法院院长向审判委员会发现并提交了叶铁春案件原再审采信证据不当、事实有误的消息。

2019年4月17日,叶铁春因涉嫌挑衅事件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被居住在海城市的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叶铁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海城市看守所。

2019年5月10日,居住在海城市的人民法院作出( 2019 )辽0381刑监1号刑事再审决定书,该案由法院另行决定构成议院再审。 年6月1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审判中,被告叶铁春认为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不真实,原再审宣布无罪。

叶铁春的一审辩护人徐清文律师说:“无罪判决生效已近22年,2019年5月再审后审理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本案不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 ”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海城市生活的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在审理中,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于2019年6月20日中止审理,未超过法定审判限制。 有意见认为此案不符合再审法定条件。 此案由法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再审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有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有错误,应予以纠正,大致决定本案再审,不冤枉,不支持辩护人的此意。

6月23日,在海城市生活的人民法院经复审,认为被告人叶铁春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多次牺牲,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流氓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撤销了1998年本院作出的再审无罪判决,维持了1993年海城法院对该案的原罪判决,认定叶铁春犯有流氓罪。

▲7月29日下午,叶铁春事件重审二审现场。 图片来源/中国审判公开网

指控和辩护证据均来自原审,辩护人称再审开始的依据不足

7月29日下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叶铁春案。

叶铁春的二审辩护人、北京中温律师事务所的刘长律师表示,本案一审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 根据再审的一审审判记录,法院未将被害人传唤到法庭参加审判,也没有通知和传唤的记录,因此本案被害人的一系列法定诉讼权利被直接剥夺,是严重程序违法的。

刘长律师认为案件再审启动依据不足,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解决。” ’。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职权提起,但不能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复审情况的理由。

刘长说,在本案再审的一审审判中,检察院出示的23组证据,基本上都是证人的证言和被害人的陈述,都来自原审。 辩护人也出示了12组证据,第一是证人的证言和被害人的陈述,都来自原审。 也就是说,在本案再审的一审审理中,没有新的证据和资料,辩论双方都是基于原审证据的控诉和辩护,在此基础上,海城市生活的人民法院作出了与1998年判决结论完全相反的一审判决,认定叶铁春构成犯罪。

7月29日下午,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审判,鞍山中院未在法庭作出判决,宣布休庭。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流氓罪再现:男子改判无罪22年后又被追究流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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