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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内藏有47枚“毒弹”,在列车上被逮捕,301.56克的海洛因全部被收缴。 今天,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获悉,22岁的年轻人宋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刑15年。
被告宋某将毒品藏在体内后,带着去年8月6日8时昆明南站到郑州东站的车票,从昆明站坐上了g404列车。 当天14点20分左右,列车行驶到武汉站时,宋某意图下车,被列车乘警控制。 当天16时左右,北京铁路公安处刑事支队民警从郑州东站乘车逮捕宋某。
宋氏被送往医院,分4次从体内排出47粒毒品可疑物,称重后净重301.56克。 据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含量为70.4%。 事发后,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毒品都被回收了。
审判中,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认罪,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确认“认罪,承认刑罚具结书”。
辩护人认识了宋在qq上指示“带东西”的人,但不知道带的是毒品,用枪指着头,威胁要报复家人的话,宋同意用身体运输。 通过被他人指示、雇佣、威胁和运输毒品,未能获得非法利益。 毒品未流向社会,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该案尚未共犯到案,未能准确认定宋某的地位,应对宋某从轻处罚。 宋某有自首情节,且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要求法院减轻对宋某的处罚。
对于辩护人陈述的宋某被他人指使、雇佣、威胁运毒,北京四中院法院认为证据不予采纳。 经调查,警方掌握宋某运毒线索后报警,警方在宋某想提前下车时将其控制,然后交给来的侦查人员,结果宋某系被逮捕,未能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毒品运输罪,鉴于该系初犯,事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运输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法责任。 其中运输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巨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宋某运输海洛因301.56克,已经属于庞大的数量。 47枚“毒弹”赔了15年青春,22岁的宋某人生才刚刚开始,再次获得自由的时候是不困惑的一年,会利用自己的身体运输毒害自己,逃脱不了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