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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9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SASAC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意见》,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股票价格在20个交易日内下跌30%的,公司可以回购股票,以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上市公司因此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上市公司公开股份回购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关于完成一年股票上市的要求和《上市公司集中竞价回购补充规定》第九条关于在特定期限内不得回购股份的限制。

证监会等联合发布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此外,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法和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证监会等联合发布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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