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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极星大气网消息: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就《关于实施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具体如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关于实施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领域全面实施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规定,我办起草了《关于实施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在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30日前寄回我公司(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172887,传真:0571-28869161,电子邮箱:王泽@zjepb.gov.cn)。
附件:1。关于实施国家排放标准空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实施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22日
关于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思考
特殊排放限制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提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领域全面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我省全面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领域
浙江省所有行政区域。
二。执行行业和时间
(a)新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行业(不含燃煤电厂)和锅炉,新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新建燃煤发电锅炉应执行《燃煤电厂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7-2018)的空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没有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行业,在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或修订后,新验收的建设项目将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执行时间将与排放标准的执行时间或标准修改表的发布时间同步。
(2)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对大气污染物有特殊排放限值的行业和锅炉,实施要求如下:
(1)从2019年10月1日起,火力发电厂(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不含氧化铝)、水泥和焦化化工等行业的现有企业和锅炉将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特殊排放限值。
(2)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包括其他参照实施的燃煤锅炉)配置单台发电量在300兆瓦以上的发电机组,应符合《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7-2018)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
(3)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包括其他参照执行的燃煤锅炉)中单台出力小于300兆瓦的发电机组,执行《火力发电厂空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GB 13223-2011);从2020年1月1日起,将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7-2018)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
2.对于现行国家排放标准中没有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行业,现有企业将在相应排放标准修订或修订后,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实施特殊排放限值。执行时间要求如下:
制定和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实施时间应当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标准修订表中规定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为相应公告中规定的时间。
三。其他要求
(1)2019年10月1日前,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五个杭州湾周边城市的现有企业仍将遵守《关于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的相关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通知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空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