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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极星热网消息:近日,河南省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电产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内容如下:
到2020年,关停和淘汰燃煤发电机组500多万千瓦,改造燃煤发电机组2500万千瓦,用于节能和供热。
到2020年底,全省原则上将关闭并逐步淘汰所有3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发电机组,但必须保留以承担供暖和供热任务的机组除外。
到2020年底,全省6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比例将达到65%,比2017年提高10个百分点。容量为60万千瓦或以上的燃煤电机构成了主要的发电力量,使用小时数显著增加。
到2020年,全省燃煤发电机组将力争实现煤耗300克/千瓦时,进入国家先进水平行列。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单位应当关闭:
1 .电网覆盖面大,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的纯煤凝结电机组;
2 .电网覆盖面大,单台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的纯煤凝结电机组;
3.现役30万千瓦纯煤电动机组,已超过设计寿命,不具备延长寿命条件的;
4.节能升级改造后的供电煤耗不符合《常规燃煤发电机组产品能耗限额》(GB21258—2017)的要求;
5.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超低排放要求且未进行环保改造或环保改造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燃煤机组;
6 .重点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以内的落后小型燃煤热电机组;
7.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关闭或者国家明确要求关闭的机组。
详情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刷发行河南煤电工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
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通知
办[2018]86号
各省市人民政府,各省直属县(市),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煤电产业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生产结构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2日
河南煤电工业淘汰落后产能
优化生产结构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挥好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发〔2017〕1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河南省产能过剩五项计划的通知》(豫府发[201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河南省能源产业转型发展规划的通知》(豫府办[2017]134号)等文件精神,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回顾”反馈的整改要求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淘汰不符合关停标准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的通知》(国发〔2018〕1228号),印发《2018年淘汰燃煤发电行业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第一批)》,制定本行动计划 能源发展和改革部),以有序、有效、有力的方式,促进我省燃煤发电产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电力产业优质发展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新时期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推进能源供应体制改革为主线,以确保安全稳定的电力和热力供应为前提,按照“依法治企、政府推进、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把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与能源产业转型发展、治理环境污染、集中供热清洁供热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法律、标准、经济、市场等手段,坚决淘汰一批煤电落后产能,加快降低煤电发电机组煤耗,提高供热能力,构建绿色、高效、安全的电力供热体系,促进煤电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电力行业优质发展。
(2)主要目标。在煤炭和电力占据城市和被围困城市的地区,一些煤炭和发电机组将被关闭。在保证企业用电和热负荷的前提下,用大型高效清洁机组代替发电,淘汰一批企业自备的燃煤机组。在保障供热民生的前提下,通过关停机组不拆除设备(以下简称“关停不拆除”)作为应急备用电源,将一批燃煤机组撤出。在保证电力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已批准在建燃煤发电机组以紧急调峰方式投入运行,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电力和煤炭消耗。到2020年,关停和淘汰燃煤发电机组500多万千瓦,改造燃煤发电机组2500万千瓦,用于节能和供热。
——煤电分布结构趋于合理。到2020年底,全省原则上将关闭并逐步淘汰所有3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发电机组,但必须保留以承担供暖和供热任务的机组除外。我省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魏奋平原城市(包括上述地区的省直管县(市),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城市)的煤电装机容量明显减少。郑州主城区的煤电机集团已“归零”,洛阳主城区的煤电机集团已基本“归零”,两市市区范围内的煤电机组装机规模已大幅缩小。
——煤电生产结构显著优化。到2020年底,全省6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比例将达到65%,比2017年提高10个百分点。容量为60万千瓦或以上的燃煤电机构成了主要的发电力量,使用小时数显著增加。
——煤电节能减排效果进一步显现。到2020年,全省燃煤发电机组将力争实现煤耗300克/千瓦时,进入国家先进水平行列。在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基础上,降低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排放强度。将进一步减少。电力和煤的运输和储存产生的污染排放已经大大减少。
二。关停和淘汰燃煤机组的范围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机组予以关停:
1 .电网覆盖面大,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的纯煤凝结电机组;
2 .电网覆盖面大,单台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的纯煤凝结电机组;
3.现役30万千瓦纯煤电动机组,已超过设计寿命,不具备延长寿命条件的;
4.节能升级改造后的供电煤耗不符合《常规燃煤发电机组产品能耗限额》(GB21258—2017)的要求;
5.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超低排放要求且未进行环保改造或环保改造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燃煤机组;
6 .重点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以内的落后小型燃煤热电机组;
7.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关闭或者国家明确要求关闭的机组。
(2)有应急备用电源需求的,在企业自愿参与、积极承诺的基础上,选择设计寿命小于3万千瓦的现役3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作为“关闭不拆除”的应急备用电源,并满足以下条件:
1 .纳入国家年度煤电淘汰停产产能目标任务;
2.本单位各项指标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对能效、环保、安全和技术的要求。
3.对电力系统有一定的支撑作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能够满足电力和热力的应急需求。
4.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燃煤机组节能环保。
(三)违法建设和不具备补办手续条件的煤电集团由省辖市、省辖县(市)政府限期清理。
(四)对连续3年没有发电运行记录的“僵尸”煤车集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三。停工和淘汰的验收标准
(一)关停机组验收标准。对于年度停淘汰计划中需要拆除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年年底前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烟囱、冷却塔等六大主要设备中的两个,以确保其不再具有发电能力,并提供以下材料:
1.承担关停任务的发电企业、省级城市或省级县(市)政府、省级电力公司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共同签署的关停协议;
2关闭煤电机组验收表;
3.反映拆迁前后单位和拆迁过程的影像资料;
4.人员安置证明;
5.关闭热电联产机组的热负荷替代说明;
6.电网运行记录证书。对于并网机组,电网企业应逐一出具机组容量、并网和离网时间、直接认证人签名等信息清单。对于孤网机组,企业应提供机组铭牌、电力营业执照(发电类型)、运行记录等资料。
(2)“停而不拆”应急备用电源主要在高峰负荷运行或有电源缺口或生活供热缺口时起应急保护作用,其他时间停止备用。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发电企业出具的自愿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司发〔2018〕419号)的承诺函;
2.承担“关闭不拆除”应急备份任务的发电企业、省辖市或省辖县(市)政府、省电力公司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签署的协议;
3.证明本单位符合节能、环保、安全、技术等要求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单位供电煤耗测试报告、环保超低排放验收报告、电力营业执照(发电类型)和并网协议等。;
4.人员安置证明;
5.机组启停、维护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