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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消息:北极星环境保护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重点规划》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这是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控制三年关键计划
为努力做好全区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提出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牢牢把握影响农牧业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在土壤污染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加强工业、农业和家庭污染源的监管。为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监管和危险废物标准化管理,严格禁止“外来废物”进入,确保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金山银山”、“山、水、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等生态文明发展新理念。立足本地区实际,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控制,严格控制新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努力建设美丽的内蒙古。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将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安全将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将得到基本控制。全区污染农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三。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长期性、累积性、复杂性和区域性的特点,历史上遗留了许多问题。同时,由于污染暴露特征和污染直观程度的限制,土壤污染长期以来没有像水和气体一样受到重视和防治。在土壤污染防治的早期阶段,没有进行系统的管理、预防、监测等措施,造成了我区土壤污染基础不清、工作基础薄弱的问题。为此,我们应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为主、风险控制的污染防治理念。在详细调查土壤污染状况的基础上,结合详细调查结论,因地制宜,加强保护和治理。
第二是坚持重点,明确目标。根据我区耕地分布和工业企业布局,重点是农业用地中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中的污染土地,监管重点显然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和土壤环境。管理库存和控制增量是必要的。对污染农田提出严格的分类控制措施;对于受污染的地块,应根据不同的目的和污染程度建立开发利用否定表。坚持重点任务和目标,实现发展中保护、保护中发展。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有力保障。充分发挥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政策法规、管理机制、财政投入、激励政策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加强协调联动,落实企业责任,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四.关键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详细调查,掌握土壤环境状况。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将对土壤污染进行深入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和分布;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牧厅、财政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和草原局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下列事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不得再次上市。如果某些机构的职能和职责进行了调整,相应的工作将根据新的调整进行连接,并且不会有单独的分工)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建设。完成建立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控制点的任务,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到2020年底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全覆盖所有县(市、区)。逐步加强重金属相关行业附近污染物监测网络建设。从2019年起,在耕地附近有重金属相关镉排放企业的盟市应设立监测点,并进行日常监测。(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部等参与。)
提高土壤环境信息管理水平。利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部门的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协助国家建设全国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部等参与。)
(二)明确监管重点,加强执法。
重点监测土壤中铅、镉、汞、铬、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控有色金属矿冶炼(采矿)、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电石聚氯乙烯、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等行业,以及主要产粮(油)县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建成区。(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牵头。)
土壤污染防治应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的日常监管和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储存废弃危险化学品、非法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非法使用污染控制设施、伪造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必要执法装备,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持和救援能力,提高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林业厅、公安局等领导。)
(三)实行农用地分等管理,确保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根据现有的农牧业、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监测数据,结合全区土壤污染的详细调查结果,进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表。根据污染程度,农业用地分为优先保护、安全使用和严格控制三类,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农产品和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土地利用和土壤环境质量的变化,定期更新各类耕地的面积和分布信息,并将数据上传至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部牵头,自治区林业厅、草原局等参与。)
加强保护。各地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耕地确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重点保护耕地集中的地区建立新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现有相关行业和企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招标升级改造步伐。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位置不能避开外,不得占用其他建筑。主要粮(油)产县应当制定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并报当地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减少保护耕地或者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并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限制等限制性措施。(由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注重促进安全使用。根据土壤污染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耕地安全利用集中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并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规划,采取农艺控制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由自治区农牧部门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部等参与。)
全面实施严格控制。加强严格控制耕地的使用管理,制定调整污染耕地种植结构和退耕还林还草规划,每年实施一次。为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源的安全,有关县(市、区)应制定环境风险控制方案。(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部、水利厅、林业厅等参与。)
加强林地和草地公园的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和园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剧毒和残留农药。优先将重污染的放牧区纳入禁牧和休牧的实施范围。严禁在严重污染的林地和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和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林业厅和草原局参加)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建立调查和评估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试行)》,土地使用权人应负责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工业企业以及上述企业拟改变用途的住宅、商业、学校、医疗、养老等公共设施的土壤环境进行调查和评价。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由土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应当向当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城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明确不同目的的管理措施。从2018年开始,各联盟城市应结合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才能进入土地利用过程。对于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但暂时未开发利用或不具备现阶段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应根据年度计划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控制计划。地块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控制区,设置标志,发布公告,对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时,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控制措施。(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参与)
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一般负责对疑似污染地块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清单的地块,当地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在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若疑似污染地块被确认为污染地块,阿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将污染地块清单中的地块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城乡规划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清单,将土壤环境调查报告的相关结论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条件的参考内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转让、变更使用等环节的监督。他们定期与环境和规划部门分享土地收购和储存平台中包含的疑似污染地块的信息。未经环境调查和评估的疑似污染地块将不会被收回。建立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