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113字,读完约8分钟
> 北极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新闻:2019年4月9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六个专项方案,包括《河南省2019年非电力行业招标改进计划》、《河南省2019年工业企业违宪排放控制计划》、《河南省2019年工业炉污染控制计划》、《河南省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计划》、《河南省2019年锅炉综合控制计划》、《河南省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控制计划》。
其中,《河南省2019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规划》要求“到2019年6月底,全省石化、炼油、工业涂料、包装印刷、化工、制药等工业企业全面完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到8月底,该省石化和炼油企业将完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深度处理和LDAR (LDAR)处理”。此外,对化学、制药、印刷、喷涂和汽车修理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要求。例如,对于医药、化工等行业,要求“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应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紫外光催化氧化技术和活性炭吸附技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技术,不得采用单一吸附、催化氧化等处理技术”。
其他行业,如印刷和油漆,也有类似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技术要求的表达。事实上,这也回到了2017年的热门话题。然而,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待吸附或光氧化和等离子体处理的效率和安全性。我们可以看看近年来其他地区对这种所谓的低端流程的要求和评估。
你可能还记得很清楚,2017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业的朋友们应该清楚地记得2017年6月30日天津市安委会发布的《天津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开展环保处理设施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天津安委会办〔2017〕32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提到:“使用‘低温等离子体’和其他可能产生点火能量来处理易燃易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艺或设备和设施,或使用湿式除尘来处理铝和镁等金属的爆炸相关粉尘的环保设施,应立即停止,并应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通知发布后,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在有机废气和恶臭气体处理中的应用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针对上述现象,2017年11月22日,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主办、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承办的“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项目中的应用安全研讨会”,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内容和近年来低温等离子体技术的工程实践和安全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目前,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广泛应用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处理项目。国内工程实例数以千计,整体应用效果良好。其中,等离子体处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技术列入环境保护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号),双介质阻挡放电低温等离子体恶臭气体处理技术列入环境保护部《2016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5号)。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的通知仅针对特定的安全事件,并不是一个常规的、制度化的规定,也没有证据表明此类安全事件与低温等离子体技术的使用直接相关。工程实践表明,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有其合适的应用范围,在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和提高0+气体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2018年,我们很高兴看到一些环保监管机构要求合理选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工艺。
1)例如,2018年10月23日,山西省吕梁市环保局发布了《吕梁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计划》,其中提到“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和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的治理”,并明确了该技术的适用范围。
2)又如,2018年11月1日,长沙市环保局发布了《长沙市印刷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管理条例》,指出“废气处理采用高效处理措施,而不是单一的活性炭吸附工艺”,“在小规模、低浓度污染和周边环境不清晰、刚性大的前提下,应结合紫外光催化法和吸收技术进行处理”
结合技术原理,我们都看到了监管部门的技术特点,并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技术的应用范围提出了建议。同样,在2018年上半年总结和总结相关技术适用范围的定义时,我们听到了不同的声音,尤其是在其他城市,例如:
3)2018年8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发布《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应分类收集浓度和特性差异较大的废气,合理选择废气末端处理工艺路线,不鼓励使用光催化氧化和低温等离子体等低效率处理技术。
4)2018年,苏州市环保局发布了《苏州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升级改造工作计划》。该方案要求不能充分利用低(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涂料的企业应加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有机废气的收集效率不应低于80%。同时,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末端处理工艺进行了升级改造。建议不要使用等离子体、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单级处理技术。,鼓励使用高效处理技术,如预处理后的吸附和解吸、催化燃烧、再生燃烧等。,并确保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去除率符合相关文件的要求。
5)2018年2月,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了《佛山市家具制造业深化空气污染控制工作方案》。工作任务第(5)条描述:对于不能进入共用喷涂中心和不能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油漆的家具制造企业,指导第三方管理单位进行专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和运行维护,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报区环保部门备案。第三方处理技术建议不使用等离子体、纯活性炭吸附和光催化氧化等单级处理技术,鼓励采用预处理后吸附和解吸、催化燃烧和燃烧等污染物去除效率较高的技术。在线监测装置要求能够监测企业废气处理设备风机的运行状态、废气浓度处理前后的压力对比值、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等参数。
6)2018年3月,河北省廊坊市大气办发布了《廊坊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深度处理专项工作计划》。2018年,我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的总体要求是:建立和完善以改善环境空气体质量为核心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减排。一是加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深度治理,加快全市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治理的进程,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的治理方法和技术进行治理。二是强化夏秋移峰的临时解决方案,按照深度管理的要求,对未完成高效管理的企业实施夏秋移峰生产控制措施,2018年5月至10月实施移峰生产,在臭氧作为主要污染物易形成的高温期,从上午10: 00至16: 00暂停生产。逐步淘汰落后的处理技术。一次性投资低,但由于运行和维护成本高,不具有环境和经济效益,处理效率低,不能保证处理设施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连续、稳定和高效处理的处理工艺,应列入夏秋高峰班名单。处理过程包括: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过程、光氧催化处理过程和用于处理易燃易爆挥发性有机物的低温等离子体处理过程。
7)2018年6月,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2018年正定县挥发性有机物深度处理方案的通知》。
升级要求如下:
(二)加强低端加工设施的升级改造
从根本上加强深度处理,加快低端处理设施的深度处理,淘汰落后技术,根据具体情况对处理效率较低的低端设施如单一光氧催化、低温等离子、一级活性炭吸附(无再生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加强深度处理,有针对性地提高工艺水平(企业应根据实际污染生产工艺合理制定深度处理方案)。10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深度处理,县环保局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县空气办对治理进展实行月度调度、月度排名和月度通报制度,跟踪治理效果,停止和限制未完成治理的企业生产,并将各乡镇和街道办的完成情况纳入空气污染年度考核目标。
河南:化工、油漆、印刷行业禁止使用单吸附、催化氧化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