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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了张仁军故意杀人事件,对被告张仁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犯罪工具菜刀单手没收,被告人张仁军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赔偿民事诉讼原告秦某人民币147815. 01元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仁军犯有故意杀人罪,于9月15日向昆明市五华区法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受害者秦某经本院通知五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称,去年6月7日12点30分左右,被告人张仁军在昆明市五华区云大医院1号住院楼2楼急诊室护士站,拿着菜刀对受害者秦某的头部实施斩首。 根据鉴定,受害者秦某这次受伤情况达到了重伤二级 被告人张仁军被民警当场逮捕,拿到了犯罪工具的菜刀 公诉机关认为必须对被告人张仁军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仁军已经执行犯罪,出于意志以外的理由没有成功。 犯罪未遂,可以对照既遂减轻,减轻处罚。 附上民事诉讼原告秦某投诉:依法追究被告人张仁军的刑事责任,严惩,判决被告人赔偿引起的各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五华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张仁军发送起诉书复印件、刑事民事诉状复印件 由于被告人张仁军没有聘请辩护人,五华法院通过昆明市五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张仁军指定了辩护人,为辩护人提前安排了阅卷功能。 明确开庭日期后,五华法院依法传唤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通知起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鉴定人。 10月27日,五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审判中,法庭依法进行法庭调查、法庭争议等法定程序,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量证明,鉴定人出庭证明鉴定意见 法院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保护了依法为双方辩护的合法权利。 到那天11点10分左右审判结束了 审判结束宋朝后,经过议院评议,报告法院审判委员会考虑决定此案的判决 12月2日判决后,被告人张仁军表示不在法庭上上诉,服从判决 被告人张仁军,男,1982年出生,住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兔街乡青竹村三组 2000年10月24日,因抢劫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徒刑10个月,200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 2002年4月29日因强盗罪被武定县人民法院判处徒刑10年,200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年6月7日因故意杀人嫌疑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捕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