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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3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昆明泛亚有色企业)等4家被告单位及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事件宣布一审判决 对被告人单一九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侵犯职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万元,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对郭枫、张鹏、王莲、杨国红等20名被告人分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从年11月到年8月,被告机关昆明泛亚有色企业理事长、总经理(总裁)单九良和主管人员郭枫、王璆协商策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产品为名“受托交付” 被告机关云南天浩希贵企业等3家企业和被告人钱军们得知昆明泛亚有色企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帮助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昆明泛亚有色企业公共存款金额巨大,给筹款参与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还查明了被告人单九良、杨国红在经营和管理昆明泛亚有色企业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共同非法拥有本公司财产的事实。 事件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依法没收、扣押、冻结涉案金属等财产,涉案财产追缴工作还在进行中 追缴案件的资产被移送执行机构,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筹款参加者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的情况下,赔偿集资参加者的损失优先于罚款刑的执行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机关昆明泛亚有色企业等4家企业、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公共存款,金额巨大,都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罪。 被告人单九良,杨国红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拥有本公司财产,金额巨大,构成职务侵略罪,要依法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机关、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各被告人的亲属、部分筹款参加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情报记者及大众120多人旁听了判决 (原题目是“昆明市中院依法由昆明泛亚有色企业等机构、单九良等21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职务侵占事件)(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