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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络恋爱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生活中,有些人通过互联网

我过了美好的婚姻生活。

网恋可能会成为正果,

但是也有一定的风险。

离婚了郭先生

我想在恋爱网站上找到另一半

不小心陷入了“甜蜜的陷阱”!

年3月,

郭某通过恋爱网站认知了

一名自称“刘某欣”的女性,

我每天都上网聊天

我很快就和那个女性明确了恋爱关系。

有一天,

女人对郭先生说

我在广州开始了新的美容院

第二天开店。

这位女性的“父亲”也给郭先生打了电话。

催促他买钱作为贺礼,

告诉郭先生买花篮,发财

把钱打到指定的“花店经理”账户上。

一次也没见过,为了表示诚意

郭先生决定送礼物,

在所谓的“花店经理”的银行账户里

一共汇了23800元。

郭某借钱后提出想见那个女人。

不会吧,

后来微信,电话被拉黑了。

以为在网上发现了“真命天女”,

结果中了诈骗的陷阱。

“刘某欣”和她背后的小组里有谁?

郭某是唯一的受害者吗?

看下面的视频

这次在事件中看“甜蜜陷阱”

答案是这边↓↓

这一期的法律很有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产,金额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限制,并处或者单科罚款。 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合并罚款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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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欺诈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公私财产价值从3千元到1万元以上、从3万元到10万元以上、骗取50万元以上的,必须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金额大”、“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以隐匿、转移、收购、代理销售或其他方法隐瞒、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押或管制,并处或者单科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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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韶关中院韶关市广播电台

原标题:“多年来,他在网上遇到了“真命天女”。 难道……”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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