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955字,读完约7分钟
> 北极星大气网消息:几天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修改15项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它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15项法律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一)第七条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
(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出入境检疫应当依法进行”。将“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和《检疫证书》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修改为“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和《检疫证书》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三)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实施入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修改为“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四)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删除第52条中的“检验检疫”。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条中的“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第二十九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
(二)将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中的“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三)将第五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四)将第九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六)第一百零三条中的“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第一百零七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将“质量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八)第一百一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
(九)将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的“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10)合并第4、5、8、9、11、15、20、21、22、23、24、25、28、30、31、38、49、50、53、54、55、56、78、86、87、88条,第91、92、93、94、95、97、99、100、105、108、100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做出修改
第六十二条中的“广播电影电视”修改为“广播电视电影”。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修改
第五十九条中的“广播电影电视”修改为“广播电视电影”。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修改
(一)第六十八条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并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二十九、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一、七十三、七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七十四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荒漠化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和第十一条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二)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
(三)第十八条中的“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四)第三十八条中的“林业、农业(畜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修改为“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五)第三十九条中的“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修改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作出修改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出修改
(一)第十五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四十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第五十二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
(二)第三十五条中的“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三)将第五十一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删除”。
(四)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做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出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中的“海洋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十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中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十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位税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中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位税法》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