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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极星环保网消息: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油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油气勘探开发的重要指示,促进油气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深化油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释放管理服务”改革,帮助抗击污染防治的攻坚战,现印发以下通知,进一步加强油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一、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有关单位在编制油气开发规划等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指导时,应依法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编制油气开发专项规划应当附有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和审查意见,应当作为规划审批决策和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数据和结果可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共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简化。
(2)鼓励油气企业在编制内部相关油气开发专项规划时,同时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重点分析规划实施的累积和长期环境影响,提出预防和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并将相关结果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涉及海洋油气开发的,应当通知生态环境部及其相应的流域和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结合油气开发区的资源环境特点、主要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和控制等要求,切实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明确禁止开发区的资源环境约束和规划实施,提出开发布局、规模等优化建议。 油气资源的开发模式和建设顺序,合理确定开发方案,明确防止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 严格执行“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在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控制要求,页岩气等开采应明确规划和实施水资源利用上限。涉及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还应当符合控制要求。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暂停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的油气开发项目的规划。在地下水污染风险较大的地质构造中,项目的布局和开发应谨慎。如确需开发,应充分论证规划和实施的环境可行性,并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二是深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释放管理服务”改革
(4)油气开发项目(包括新开发和滚动开发项目)原则上应进行区块环境评价(以下简称区块环境评价),一般包括区块内新井、加密井、调整井、站场、设备、管道和电缆及其置换工程、废弃工程和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深入评价项目建设和运营带来的环境影响和风险,提出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滚动开发区块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应对现有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回顾性评价,对现有生态环境问题和潜在环境风险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依靠其他防治设施或者委托第三方处置的,应当证明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五)尚未确定产能建设规模的陆上油气开发新区块,应当依法编制探井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油气勘探项目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记录。产能建设规模确定后,原则上不得以勘探为名进行单井环评。如果勘探井被转换为生产井,它可能被包括在区块环境评估中。自2021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进行单井环评。过渡期内,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区块环境影响评价或单井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环评批复、不位于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不纳入油气勘探区块产能建设项目环评、且排放总量不超过原环评批复排放总量的海洋油气开发项目调整井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区块环境影响评价时,不得非法设定或保留水土保持、规划选址(用海)预审、行业预审或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前置条件。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律保护区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主管部门的意见不得作为环评审批的前提条件。对已纳入区块环境影响评价且未产生重大变化的单项工程,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重复环境影响评价。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七)涉及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陆上油气开采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海洋油气开发项目应符合《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GB4914)等排放标准的要求。
(8)涉及废水回注的,应论证回注的环境可行性,采取切实可行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回注与油气开采无关的废水,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在相关行业污染控制标准发布前,回注的矿山废水经处理后应回注,并符合《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污染防治。返排层应为地质构造封闭地层,通常应重新注入活跃的油气储层或衰竭的废弃油气储层。相关部门和油气企业应加强对采出水等污水回注的研究,重点关注回注井井位的合理性、过程控制的有效性、系统风险防控等。,并提出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风险防控措施和监测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钻井液、压裂液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相关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除外。
(9)油气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基泥浆、含油钻屑等固体废物,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鼓励企业建设含油污泥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提高废弃油基泥浆、含油钻屑及其处理产品的综合利用率。油气开采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的要求进行评价。相关部门和油气企业应加强固体废物处置研究,重点关注固体废物产生的类型、主要污染因素和潜在环境影响,分别提出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途径和无害化处理要求的源头控制措施,促进固体废物的合理利用和妥善处置。
(10)陆上油气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无组织排放源,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液体的储存和装载损失、废水水位扩散、设备和管道部件泄漏、异常工况等,并采取设备密封、废气有效收集、配套高效终端处理设施等措施,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如果涉及高含硫天然气的开采,应加强钻井、运输和净化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酸性气田生产水回注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水处理站和回注井场硫化氢的无组织排放。高硫天然气净化厂应采用先进高效的硫回收工艺来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井场排放空气污染物的加热炉、锅炉、压缩机等设备应优先使用清洁燃料,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十一)施工期间,应尽可能减少施工面积,缩短施工时间,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法,落实环境敏感区的控制要求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生态环境影响。钻井和压裂设备应优先考虑电网电力和高标准清洁燃料油,以减少废气排放。选择低噪音设备,避免噪音干扰人。建设完成后,应及时落实环评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
(12)原则上,长距离陆上油气管道应单独编制环评文件。油气田内的长输油气管道和集输油气管道应优先避开环境敏感区域,并从穿越位置、穿越方式、施工场地设置、管道工艺设计、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深入论证。高等级工程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风险应尽可能远离沿线居民。
(十三)油气储存项目的位置应尽可能远离环境敏感区。加强甲烷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泄漏检测,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跟踪监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和环境应急管理;盐穴储气库工程还应严格执行采卤成腔期和管道建设期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妥善处理生产水。
(十四)油气企业应加强风险防控,按照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溢油应急预案应报相关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加强事后监督
(15)油气企业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作用,完善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油气田规划、建设、运营和退役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项目正式开工后,油气开采企业每年应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或变更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说明项目实施的法律合规性以及对自然生态系统、主要保护对象等的实际影响。并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
(十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油气开发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在建设单位主动报告的基础上,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严格纠正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中,加强对废水处理和回用(包括回注)、地下水污染防治、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等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检查,依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方整改。
(17)陆上油气勘探区块项目环评批复后,总生产能力和新井总数将增加30%以上,回注井数量将增加,占用区域内将增加新的环境敏感区,评价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目标数量将因井位或站位的变化而增加,新的污染物类型或污染物排放将因开发方式、生产工艺和井型的变化而增加。与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比,当危险废物的实际种类或数量增加,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包转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发生变化,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增加,重大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被削弱或减少时,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海上油气开发项目的重大变更清单另行制定。
(十八)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其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当分期验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十九)地块容量建设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地下水、生态、土壤等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项目正式投产或运营后,应每3-5年进行一次环境影响后评价,并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滚动开发区块不得单独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海上油气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二十)退役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采取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试行)》(GB 36600)的要求,对各类永久停止、拆除或废弃的井、管道等工程设施,将实施封堵、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生态修复等措施。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活动终止后,需要在海上处置相关设施的,应当清除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参照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拆解时,应当制定拆解环境保护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和损害海洋环境。
(21)油气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要求,自愿公开油气开采项目的环境信息,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环评审批信息公开、监督执法等相关工作。
煤层气勘探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可以借鉴实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13日
(这是一篇公开文章)
抄送: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军委后勤处军事设施建设局、华北督察局、华东督察局、华南督察局、西北督察局、西南督察局、东北督察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督察局、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督察局、海河流域北海生态环境督察局。 珠江流域南海生态环境监察局、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察局、太湖流域东海生态环境监察局和环境工程评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