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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极星销售电网消息:北极星销售电网获悉,天津市工商局最近发布了《关于做好2020年天津电力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2020年天津将按照煤气比3.6:1的比例进行直接电力交易。全年电力交易总量暂定为280亿千瓦时,其中60.87亿千瓦时由燃气单位交易。在2020年年度输配电价格政策颁布实施前,市场导向交易将按月组织,暂不进行海外交易。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用户和售电公司的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与其对应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偏差在-5%以内,视为按协议完成的直接交易电量。如果偏差电量超过-5%,超过-5%的部分视为默认电量。零售用户和售电公司就各自的偏差评估范围达成一致,具体见《市场化电力购销合同结算补充协议》。发电企业超过直接交易合同金额的部分,按批准的上网电价结算。超过直接交易合同量的部分,按照批准的目录电价结算。
交易前,电力销售公司应根据其销售的电量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总代理销售的总电量不足3亿千瓦时(含3亿千瓦时)。电力销售公司应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总代理销售的总电量超过3亿千瓦时。合同用电每增加1亿千瓦时以下,履约保证金增加30万元,履约保证金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
详情如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20年天津电力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公司、国家电网天津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相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力销售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改革,根据我市能源结构特点,合理调整市场交易机制,促进燃气发电进入市场,做好2020年天津市直接电力交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组织安排
2020年,天津将按照煤气比进行直接电力交易,煤气比为3.6:1。全年电力交易总量暂定为280亿千瓦时,其中60.87亿千瓦时用于燃气机组。在2020年年度输配电价格政策颁布实施前,市场导向交易将按月组织,暂不进行海外交易。新一轮输配电定价政策明确后,及时组织开展域外交易。
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公司、天津国华盘山发电有限公司、天津国投金能发电有限公司等三家500千伏发电企业均纳入本地区用电份额。
电力用户、电力销售公司和天津地方发电公司之间的交易由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电力交易中心)组织,与外国发电公司的交易由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的协助下组织。本地和国外交易没有订单。
(1)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为天津电力交易平台认可并注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包括直接交易用户和零售用户)和电力销售公司。
(2)交易组织的具体方法
1.交易周期和交易模式
2020年,天津电力直接交易将按照年度交易模式和月度交易模式进行,以双边谈判为主,适时进行集中上市交易。
2.电量匹配交易方法
(1)比例
在参与直接电力交易时,购电单位(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下同)可以根据用电比例自主选择与燃煤机组和燃气机组进行交易。
(2)交易回合
年度和月度交易分两轮进行。在每一轮交易中,电力购买者应同时按照燃煤和燃气机组的比例申报与燃煤和燃气机组的交易电量。如果金额超过比例,交易平台应按照等比例原则完成无约束交易的清算。
3.交易电力
(1)发电企业
2020年,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权上限系数k为1.4,容量扣除系数t为0。
(2)超级用户
交易前,电力用户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上申报交易电量需求,该交易电量需求将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电量上限。
(3)售电公司
在同一个交易周期内,售电公司申报的电量不得超过该周期交易电量的12%。
4.数据报告单元
发电企业可以申报以营销单位为主要市场成员。直接交易用户用营销单位的客户号申报。电力销售公司可以集中其代理零售用户进行交易报告。目前,电力公司不能代表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5.安全检测器
国家电网华北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和国家电网天津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协调开展直接交易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符合煤与瓦斯比例的要求。考虑到燃气机组在保证冬夏季用电方面的特殊性,允许燃气机组全年进行月度交易电量滚动。
6.交易结果的发布
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发布域内和域外交易结果。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交易结果及相关交易数据。
交易结果发布后,电力销售公司和零售用户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完成电力分配和直接交易合同的确认。
第二,交易权力
(一)直接交易用电的定义
直接交易电量是指交易机构在用户端(包括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达成交易并经安全检查后释放的电量。
(二)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定义
用户端(包括售电公司)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直接交易电量。
发电侧直接交易合同功率=对应在线功率的直接交易功率=直接交易功率/(1-网损率)。
零售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是指电力销售公司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确认后分配给零售用户的电量。
其中,网损率应当符合政府批准的输配电价格文件中批准的标准。
(三)直接交易结算用电的认定
1.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取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和复制电量的最小值。
2.直接交易用户和零售用户的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分别取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和复制电量的最小值。
3.售电公司的直接交易结算电量(用于计算售电公司的偏离电量)取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与所有零售用户代表其复制的电量之和的最小值。
三。直接交易电价
(1)直接交易电价是通过直接交易形成的市场化电价,即发电侧的直接交易上网电价(包括超低排放和其他环保电价)。
(2)直接到户电价包括直接到户电价、输配电价、政府资金和附加费。对于两部制电价系统的用户,基本电价仍符合现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