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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公告,征求《关于建立和完善清洁能源消费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表示,将加快现货电力市场的推广。在现货电力市场运行的初始阶段,风电、光伏发电和核电的保用电将以“保质保价”的方式购买。超过保用用电时间的用电将以“报价数量不报价”或“报价数量报价”的方式参与市场。在保购用电时间未获批准的地区,在电力系统不具备实现清洁能源完全消耗的条件期间,可以灵活调整“保质保价”用电规模。
鼓励建设新一代电网友好型新能源电站,探索市场化经营模式,开展电源、电网和负荷一体化运行示范,通过合理优化风电、光伏和电能储存比例及系统设计,在保证新能源高效消耗和利用的同时,为电力系统提供一定的容量支持和调节能力。鼓励建设以电力为中心的综合能源系统,实现供电侧风、光、水、火互补,需求侧电、热、空调多负荷互动,电网侧供、储协调控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完善风电和光伏发电网络技术标准,确保安全可靠供电。
探索建立跨省、跨地区供电联合优化配置机制。鼓励发送端和接收端结合发送端的资源条件、接收端的负载特性、传输信道的容量和峰化容量协商确定传输信道的传输曲线协议。鼓励全网输电区域优化配置水电、风电、光伏、火电、储能等电源。鼓励将受电区域的调峰资源纳入电源配置,实现多种能源的整体优化和联合运行,不断提高传输渠道清洁能源传输水平。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建立和完善清洁能源消费长效机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草案)
为了促进清洁能源的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起草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清洁能源消费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从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19日,我们正在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众可访问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进入首页“公告”栏,查询《建立和完善清洁能源消费长效机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请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68555073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power68555073@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和电话号码:010-68555070,云帚
附件:关于建立和完善清洁能源消费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管理总局
2020年5月18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清洁能源消费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水平是实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能源企业认真落实《清洁能源消费行动计划(2018-2020)》等文件要求,清洁能源消费状况明显改善。然而,随着清洁能源规模的不断扩大,消费结果仍不稳定,局部地区和局部时段的消费问题依然存在。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新能源安全战略,建立和完善清洁能源消费长效机制,促进风电、光伏发电、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优质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是建立以消费者为核心的清洁能源发展机制
(1)科学确定清洁能源利用率目标。在保证电力系统安全、高效、经济运行的基础上,考虑各地区的资源禀赋、清洁能源的开发成本、电力系统吸收的条件和成本等。合理设定清洁能源利用率目标,稳步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促进清洁能源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将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合理确定省级电网清洁能源利用率目标,定期公布并适时动态调整,为电力系统的规划、发展和运行决策提供指导。
(2)加强对清洁能源吸收能力的分析。各级电网企业应结合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能耗空的清洁能源消耗能力分析计算,以各省级电网清洁能源利用率目标为约束条件,提出运行区域清洁能源可接受规模和预期利用率,明确计算限制并网能耗的边界条件和原因,提出清洁能源发展建议,并及时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相关结果。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和省级地方电网企业每年应向国家能源局提交营地各省级行政区域清洁能源消耗空的三年滚动计算。国家能源局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并组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进行讨论。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边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研究调整。
(三)促进源网络与负荷的协调发展。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了各类能源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磋商,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约束机制、规划目标和年度建设规模总体规划机制,促进电源与电网、常规电源和清洁能源的协调发展,确保一致性。新型清洁能源项目应严格执行电力系统用电条件,考虑清洁能源消耗空,合理确定规模、布局和时机,原则上应在并网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根据电力市场规则与当地政府或电力用户签订长期购电和售电协议。清洁能源项目和配套电网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创新清洁能源项目和配套电网项目审批机制,提高清洁能源并网审批效率和及时性。
第二,加快形成有利于消除清洁能源的电力市场机制。
(4)完善辅助服务机制。进一步推进各省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实现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全覆盖。现货电力试点地区应加快配套调频和备用市场建设。丰富辅助服务参与者,促进参与储电和需求侧响应。完善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合理加大补偿力度,促进电力用户参与并承担成本,鼓励各种灵活资源自愿提供辅助服务。国家能源局派出的监管机构会同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在监管区域内定期开展各种灵活的资源调整和黑启动成本分析,评估对清洁能源消耗的贡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5)完善中长期电力交易市场。我们将在市场规则、品种和时机方面促进各地区中长期电力交易的一体化。加快跨省跨地区优先发电计划的放开。继续完善省际市场交易机制,创新有利于清洁能源消费的交易品种,扩大清洁能源消费0+数量。为推进符合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的电力市场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建立区域电力市场,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交易组织体系。
(6)加快推进现货电力市场。在现货电力市场运行的初始阶段,风电、光伏发电和核电的保证购电按照“保质保价”的方式进行。超过保证购电使用小时的电量将以“报价数量不报价”或“报价数量报价”的方式参与市场。在保证购电使用小时未获批准的地区,在电力系统不具备实现清洁能源完全消耗的条件期间,可以灵活调整“保质保价”电力的规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中长期用电合同,水电通过约定电力交易曲线参与现货市场,实行保用电和差价合同结算,独立参与合同外电力市场。根据《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各类清洁能源安全运行技术规范,明确时间节点,合理释放不同类型清洁能源的保证购买权,实行“价补分离”,建立不同类型机组合理的容量成本回收机制,完善合同机制,逐步扩大清洁能源参与市场竞价的规模,自主确定发电计划。
(七)实施可再生能源用电保障机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的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售电企业、用电用户和电网企业应按照《关于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用电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9〕807号)的相关要求,承担落实用电权重的责任,推进绿卡市场建设,将用电保障机制、绿卡制度和电力现货市场机制衔接起来。
三、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
(8)在多个维度上增强电力系统的灵活性。协调供电侧、电网侧和负荷侧的资源,加快形成电源、电网和负荷协同促进清洁能源消费的格局。科学推进火电柔性改造,因地制宜布局燃气调峰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继续完善电网主体网架结构,加强电网短板建设,推进柔性直流和智能电网建设,充分发挥电网吸收平台作用。推动大容量、高安全性、高可靠性储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推广自备电厂、传统高负荷工业负荷、工业和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虚拟电厂等。参与系统调节。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和电网企业定期进行电力系统吸收清洁能源的调节需求计算,制定提高调节能力的规划和途径。
(9)推动新能源发电方式的创新和转变。鼓励建设新一代电网友好型新能源电站,探索市场化经营模式,开展电源、电网和负荷一体化运行示范,通过合理优化风电、光伏和电能储存比例及系统设计,在保证新能源高效消耗和利用的同时,为电力系统提供一定的容量支持和调节能力。鼓励建设以电力为中心的综合能源系统,实现供电侧风、光、水、火互补,需求侧电、热、空调多负荷互动,电网侧供、储协调控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完善风电和光伏发电网络技术标准,确保安全可靠供电。
四、努力推进清洁能源消费模式创新
(十)探索建立跨省、跨地区供电联合优化机制。鼓励发送端和接收端结合发送端的资源条件、接收端的负载特性、传输信道的容量和峰化容量协商确定传输信道的传输曲线协议。鼓励全网输电区域优化配置水电、风电、光伏、火电、储能等电源。鼓励将受电区域的调峰资源纳入电源配置,实现多种能源的整体优化和联合运行,不断提高传输渠道清洁能源传输水平。
(十一)探索建立清洁能源就地消耗模式。清洁能源丰富地区,鼓励推广电采暖、电动汽车、港口岸电、制氢等应用,采取多种措施增强用电需求,扩大当地消费空。鼓励建设清洁能源分布式项目,建设综合处置示范区,完善清洁能源就近交易机制,并通过多种方式推进地方清洁能源处置。
(十二)探索建立清洁能源输电线路投资创新机制。以输送清洁能源为主的跨省、跨地区输电渠道,支持与配电网相连的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的电网项目和清洁能源供电专项项目,鼓励来源、网络、荷兰各方和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投资,合理确定输配电价格。
五、建设清洁能源消费闭环监管体系
(十三)加强清洁能源消费全过程的监测和预警。依托国家电力规划监测预警平台和新型能源消费监测预警平台等信息平台,开展清洁能源消费月度监测、季度评估和年度预警,定期发布清洁能源消费空信息,建立重大项目跟踪监测机制。
(十四)建立清洁能源信息支持系统。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建设清洁能源数字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规划、并网、运营、消费等方面的信息,为清洁能源科学规划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十五)完善清洁能源消耗和利用指标统计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清洁能源可用发电量计算方法,利用大数据提高清洁能源消耗和利用指标的统计准确性。对于节假日、自然灾害等特殊时期,清洁能源有限发电不纳入统计评估;对于利用率超过国家批准的利用率目标的地区,清洁能源的有限发电量将不包括在统计评估中。
(十六)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费重点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的监管机构将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对清洁能源项目和配套电网项目等清洁能源消费、火电柔性改造等调峰电力建设、可再生能源的廉价收购、清洁能源市场交易等进行及时、集中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