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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7月12日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设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做出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郑重声明,该裁决无效,不具约束力,中国不接受或承认。
一、2013年1月22日,时任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单方面启动南海中菲争端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郑重宣布,不接受也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自那时以来,它多次重申这一立场。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提出的南海仲裁案管辖权的立场文件》,指出菲律宾提起仲裁违反了《中菲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仲裁的一般惯例,仲裁庭没有管辖权。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做出裁决。中国政府立即宣布该裁决无效且不具约束力。中国的上述立场是明确和一贯的。
第二,菲律宾出于恶意单方面提起仲裁,不是为了解决与中国的争端,也不是为了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而是为了否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菲律宾违反国际法提起仲裁。首先,菲律宾提起仲裁的实质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相关事项还必须涉及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海洋划界,这是不可分割的。菲律宾知道领土问题不属于《公约》的范围,而且中国在2006年的相关声明中排除了海洋划界争端,因此故意将争端包装成一个简单的《公约》解释或适用问题。第二,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侵犯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选择自己的争端解决程序和方法的权利。早在2006年,中国就根据《公约》第二九八条,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的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之外。第三,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了中国和菲律宾之间达成的、多年来一再确认通过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的双边协议。第四,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了中国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在2002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做出的通过直接有关各方谈判解决相关争端的承诺。菲律宾违反《公约》条款及其适用的争端解决程序、“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以及国际法的其他原则和规则,单方面启动仲裁。
3.仲裁庭无视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的事实,曲解了菲律宾解决争端的共同选择,曲解了《宣言》中相关承诺的法律效力,恶意回避中国根据《公约》第二九八条作出的排他性声明,有选择地从南海诸岛的宏观地理背景中剥离相关岛礁,主观地解释和适用《公约》。在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有明显的错误。仲裁庭的行为及其裁决严重背离了国际仲裁的一般惯例,完全背离了《公约》促进和平解决争端的宗旨和宗旨,严重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严重侵犯了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这是不公平和非法的。
4.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中国反对并不接受基于仲裁裁决的任何索赔和诉讼。
5.中国政府重申,在领土问题和海洋划界争端上,中国不接受任何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或强加于中国的任何争端解决方案。中国政府将继续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承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中国将坚持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与直接有关各方的谈判和协商解决南海争端,以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