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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吴晓彤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创新了监管模式,调整了原有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准入审批监管制度,要求从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金融咨询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证监会等4部门联合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7月24日,中国证监会表示,为落实上述备案要求,中国证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根据相关立法程序的要求,2020年2月29日,中国证监会就《备案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咨询期间,各证券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中国证监会共收到71条有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社会各方普遍认为,为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的新要求,有必要尽快制定《备案条例》,并普遍认同《备案条例》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相关具体修改主要集中在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材料和备案程序上。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梳理研究,采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完善了《备案条例》的相关表述。

证监会等4部门联合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备案条例》共23条,主要规定了备案机构、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时间和备案程序,并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

(一)关于备案范围。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明确列出了应当履行备案义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相应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咨询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也被纳入监管范围。根据各类证券服务机构的重点业务和主要风险点,《备案条例》第四条至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各类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业务范围。

证监会等4部门联合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二)关于归档时间。《备案条例》坚持“事后备案”和“信息备案”的定位,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同时,考虑到尽可能减轻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负担,规定了以下备案时间点:一是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的备案。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自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首次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时间早于服务协议签订时间的,应当自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二是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服务机构备案。三、年度备案应在每年4月30日前进行。此外,证券服务机构在《备案条例》实施前已签订服务协议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备案条例》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

证监会等4部门联合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三)关于备案程序。为规范备案程序,《备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齐全的,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程序。证券服务机构提交更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中国证监会表示,为方便证券服务机构备案,中国证监会开发了备案信息采集系统,证券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该系统提交电子备案材料。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将通过监管规则应用指南,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的程序规范和常见问题进行说明。

(编辑沈明)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证监会等4部门联合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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