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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和改革部发[2018]1492号
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钟发[2015]9号)精神,有序放开社会资本用电,自2016年11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分三批在全国范围内批准了320个增量配电改革试点项目。为了及时跟踪了解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改革试点项目存在的问题,加快试点项目实施取得成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决定选择部分重点试点项目作为直接联系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试点项目的直接接触
辽宁大连瓦房店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江苏连云港徐圩新区增量配送业务试点;
(3)福建省福州市江阴工业集中区增量分销业务试点;
(四)江西上饶经济开发区马鞍山南区光伏产业园增量配送业务试点;
(5)山东省青岛市宏道经济区(高新区)增量分销业务试点;
(6)河南郑州航空空港口经济综合试验区增量布局试点;
(七)河南洛阳市洛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增量配送业务试点;
(八)贵州省桂安新区增量配送业务试点;
(9)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兴街出口加工区增量配送试点;
(十)陕西阜平区域综合能源增量配送业务试点;
(十一)甘肃瓜州六沟综合物流和现代煤化工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十二)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二。相关要求
(一)建立直接联系项目定期直接报告制度。请直接与项目业主联系,在每月5日前将项目进展和主要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直接联系的部门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的内容应当详细、准确、客观。项目业主尚未确定的,由试点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
(二)加强对直接联系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组司、运行司、价格司、国家能源局法律改革司、电力司、市场监管司对相关试点项目进行全面指导和协调推进。对于项目进展中的重大矛盾和问题,直接联系各司局加强现场调查,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及时明确协调解决意见,促进项目尽快运行。
(3)请各地区尽快协调确定相关试点项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于11月30日前将联系人名单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
联系人:郭、冀朝旭,电话::010-6850505和5820
附件:增量分销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直接联系安排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能源管理总局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