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84字,读完约2分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参照司法部2017年8月14日《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的相关精神,申请办理与处置房地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相关的公证时,申请人应提交房地产证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原件。,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当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条件,上述公证将不再进行。
股权交易、贷款、股东表决权行使等公司事务的公证不按上述原则办理。
二。如果申请人坚持要求办理与处置房地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相关的公证,或与股权交易、贷款、股东表决权行使等公司事务相关的公证,博物馆将在审批申请后在公证声明中补充说明:“该公证仅证明所附文件上的签名、指纹或印章的真实性,不证明身份证、房产证等其他房产证的真实性。并不能证明申请人有权处分文件中提到的财产。”同时,申请人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同意图书馆对公证书进行标注,并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文化机构接受的风险。
三、申请人同意注作房地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置的委托公证,应遵循“重大事项一次委托”的原则,委托书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抵押、出售等两项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允许设定不可撤销的委托、受托人代收售房款等类似内容;“本委托书可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委托期限应当明确,不得出现“直至委托事项处理完毕”等类似内容。股权交易、贷款、股东表决权行使等公司事务的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四、不办理《担保委托书》公证。“担保委托书”是指贷款人授权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的人)处分相关房地产作为归还贷款担保的委托书。《保证授权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博物馆不予办理。
5.申请人选择办理房地产或重大财产处置事项、股权交易、贷款、股东表决权行使等公司事务公证的。在以色列公证机构,并已完成以色列外交部的认证,我们的博物馆可以为上述文件办理领事认证。同时,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承诺承担风险,如国内语言单位不接受证书。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1日起执行。
驻以色列大使馆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