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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管理服务”改革,落实《优化经营环境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要求的招标投标制度,我们修订了《招标项目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以下简称第16号)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招标范围条例》(发展和改革部令第843号,以下简称第843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已经形成。在合并第16号令和第843号文件的基础上,对第16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和补充,明确了规模标准以下建设项目采购的法律适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条例(修订稿)

我们现在正在征求公众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反馈:

1.登录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收集”栏提出建议。

2.访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的“互动交流”部分,进入“征求意见”栏,对“修订版”提出意见和建议。

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5月20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建设工程招标条款(修订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0日

以下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原文: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定》

(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规范招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防止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的;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且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项目占总投资的50%以上;

(二)虽然项目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不到投资额的50%,但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投资额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上可以控制项目建设。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项目中的资金比例,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总额计算。

第三条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利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公共导航空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和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水(供)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相关重要设备和材料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采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购买重要设备和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相关重要设备和材料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采购不符合前款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本规定要求的招标类别。

如果可以联合进行的与同一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类似采购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合同估算总价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发包人应当依法对全部或者部分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总承包。总承包中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估算价格超过本条第一款相应标准的,整个总承包应当进行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采购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招标项目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招标范围条例》(发展和改革条例〔2018〕843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条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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