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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极星大气网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效果评估办法》,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效果评估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战斗,保证生态环境质量的全面提高,保证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抗击污染防治战斗的意见》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和政府对污染防治效果的评估。

第三条评估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重点,围绕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设定评估指标,关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持人民认可、客观公正,规范考核方法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以结果为导向,注重实效,以评估和促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相关工作的落实,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条评估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参加。

第五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在反污染斗争中成绩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党和政府的主要职责。考核省委、省政府落实“党政责任”、专项调研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夯实市、县及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

(2)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和监督。评估省人大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领域遵守上位法规定的情况,加强对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地方立法机构开展相关立法的指导,通过执法检查等法律监督手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等。

(三)生态环境质量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评价、生态环境风险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一、污染防治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防疫和控制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评估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的绩效以及尚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省份相关财政支出的增长情况。

(5)公众满意度。评估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度。

第六条评估采用百分制。根据得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的考核指标评分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殊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殊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评估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

第七条评估目标年为2019年和2020年,评估工作应于次年7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评估应当采取以下步骤:

(a)自我评估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总结反污染斗争的进展和成绩,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总结报告,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领导小组,并抄送生态环境部。

(2)验证和认证。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总结报告进行核实、核实和汇总。

(3)综合评价。生态环境部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对评价等级的划分和评价结果的处理提出建议。

(4)结果反馈。考试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以适当方式上报。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对省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配置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约谈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提出整改期限。如果需要问责,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督委员会和中央组织部应按照规定和纪律负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虚假隐瞒、篡改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扭曲评估结果的行为,直接判定评估等级为不合格,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府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商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27日起施行。

原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成效评估办法》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成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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